1、本次出租的范围以黑龙江瑞鑫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黑瑞鑫估字第CTJZ(略)号估价报告为准,虽经有资质的估价机构的估价,但相关资料可能有误,仅供参考。2、意向承租方应在公告期内至现场认真勘察,对出租标的的法律、自然现状及安全状况进行深入而全面地了解,并对标的已知和隐性瑕疵作出客观判断,哈尔滨产权交易所对此不做任何承诺。出租方承诺对出租标的现状及权属情况如实向意向承租方展示披露,如因标的本身产生的产权、法律、安全状况等风险对承租方造成的一切损失与哈尔滨产权交易所无关,由出租方承担相应责任。3、首年租金交纳到哈尔滨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进行结算,第二年起租金交纳到出租方指定账户。4、具体租赁期限起止时间以出租方与承租方签订的《房产租赁合同》为准。5、意向承租方在取得承租资格后,如利用标的进行经营须自行办理符合其经营行为的相关证照。标的是否可以用作生产经营,需意向承租方在报名前自行与相关主管部门及出租方确认,哈尔滨产权交易所对此不做任何承诺。6、标的租赁期间的各项费用按承租方与出租方签订的《房产租赁合同》约定进行支付。7、物业管理类费用,自实际交付日起,租赁房产范围内的水、电、气等能源费、供热费、物业管理费及排污费、网络费用等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如果上述费用是由出租方交付给有关单位的,承租方必选按照出租方要求的数额和时限将费用交给出租方。双方如果对某一期费用发生争执,应依法解决,而无论是否及时解决,承租方均不得以此为由拒交以后各期费用。承租方拒交上述费用的,出租方有权在能源押金内扣除并可以采取断水、断电、断气、停止供热等方式,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均由承租方承担。租赁房产内的供水、排水、配电间、电梯由承租方承担维修养护费用。消防、空调因双方共同使用,无法分割,双方共同选定一家维保公司,各自与之签订维保合同,并按照各自面积承担费用:(略) 8、在租赁期限内,承租方如需要改动租赁房产的有关设施、设备的,在取得出租方书面同意后,方可按双方商定的施工方案施工,费用由承租方承担,且不得损害原有建筑结构或安全(如需改动建筑结构,除取得出租方书面同意后,还必须由设计院及相关部门确认设计方案后方可实施)如出租方需要改动租赁房产有关设施时,应该提前三十日书面告知承租方,且在不影响承租方正常经营情况下方可进行,承租方应予配合(紧急情况除外)。 9、在租赁期限内,如果出租方有意将租赁房产所在的建筑物所有权整体或分层转让给第三方,出租方应提前通知承租方,承租方应当同意。 (略)、出租方与承租方自行协商交付租赁物。 (略)、本次出租的标的涉及与标的所在房屋其他共用进出通道的情况,请各意向承租方到现场勘察自行了解相关情况,承租方使用标的时应保证通道畅通。(详询出租方展示联系人) (略)、此次对民生尚都1期F区1栋1、2号商服和F区4号地库进行整体招租,民生尚都1期F区1栋1、2号商服权属于哈尔滨哈西老工业改造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F区4号地库权属于哈尔滨好民居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承租方确定后,由哈尔滨好民居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哈尔滨哈西老工业改造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分别与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租赁期间出租双方分别对权属资产承担出租方管理责任。 (略)、根据出租方要求,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谁承租、谁负责”的原则,租赁期间,承租方负责房屋的安全管理包括但不限于(消防安全、防盗安全、大身安全);出租方不定期进行房屋安全及消防安全检查,并提出整改意见,承租方应积极对存在安全隐患方面进行整改。 (略)、租赁物内设施设备的所有权由上一任承租方所有,承租方应自行与上一任承租方对设施设备的作价进行沟通,装修装饰工程所有权归上一任承租方所有,出租方不负责协调上述问题。 (略)、相关及其他事宜,以承租与出租双方签订的《房产租赁合同》为准。哈尔滨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接受委托发布出租公告,公告全部内容由出租方提供,哈尔滨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及工作人员对标的所作的介绍说明,仅供参考,若实际情况与公告不符或故意隐瞒重大应披露事项,由此产生的法律问题及相关责任由出租方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