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自(略)年1月1日以来(以颁奖时间为准),拟任建筑方案设计负责人参与设计的居住建筑项目获得行政主管部门或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行业协(或学)会颁发的省级及以上设计类奖项、荣誉的。 最多不超过3个奖项,提供超过3个奖项的,评委会有权仅对排序在前三个的奖项进行评审。 注: 1.投标文件中提供的奖项、荣誉证明材料应符合下列要求,否则不予认可: (1)奖项、荣誉应提供颁奖单位的颁奖文件(颁奖文件不含荣誉证书、奖杯、奖牌、奖状)或颁奖单位官网文件的截图(颁奖文件或颁奖文件截图须体现获奖人员姓名)。 (2)“国内依法登记注册”以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中“全国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查询结果为准。针对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行业协(或学)会颁发的奖项、荣誉,投标文件中须提供该协(或学)会在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中“全国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查询结果截图。 (3)民政部公布的“离岸社团”、“山寨社团”或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中“全国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公示的“涉嫌非法社会组织”颁发的荣誉、奖励均无效。 (4)投标文件中须提供合同协议书或甲方出具的证明(须盖有合同甲方单位公章)。如果合同协议书和该证明文件中的合同要素不一致,以该证明文件为准。 2.施工类、工程质量类奖项不予认可。 3.设计类奖项、荣誉无需提供合同协议书和设计已完成证明材料。 4.建筑方案设计负责人奖项荣誉(详细评审)评审标准规定数量:(略) 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所提供的满足以上要求的建筑方案设计负责人奖项荣誉数量进行评审: 满足以上要求的荣誉数量=3的为优良(应赋(略)分); 满足以上要求的荣誉数量=2的为中等(应赋(略)分); 满足以上要求的荣誉数量=1的为中等(应赋(略)分); 满足以上要求的荣誉数量=0的为差(应赋0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