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元件中心试验厂房建设项目设计
竞争性磋商公告
国家元件中心试验厂房建设项目设计的潜在供应商应在线下或线上获取采购文件,并于(略)年1月(略)日(略)点(略)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略)
2.项目名称:(略)
3.采购方式:(略)
4.项目预算金额:(略)
5.最高限价:(略)
6.采购需求:(略)
设计范围包括:(略)
7.合同履行期限:(略)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略)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略)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由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的(略)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财务审计报告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第三方专业机构盖章和注册会计师签字页,加盖供应商公章)或投标截止时间前近半年内任一月的财务报表(至少包括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的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或投标截止时间前半年内银行出具的企业资信证明的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成立未满一年的无需提供);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根据项目需求提供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提供书面声明原件);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半年内(至少一个月)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或企业所得税的凭据,并提供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依法享受缓缴、免缴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的提供证明材料);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格式见后附件);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略)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略)
(1)供应商资质等级及范围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提供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略)
1)具备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
2)具备工程设计建筑行业乙级(含)及以上资质;
3)具备工程设计建筑行业(建筑工程) 乙级(含)及以上资质。;
(2)项目负责人具有国家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提供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5. 拒绝下述供应商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略)
(1)供应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2)凡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3)拒绝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以上不良信用记录通过“信用中 国 ”网站 ( www.creditchina.gov.cn ) 、 中 国 政 府 采 购 网 (www.ccgp.gov.cn)查询(以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结果和“信用 中国 ”网站中查询结果为准,不寻求外部证据), 查询时间为项目磋商当日,磋商小组应当对所有供应商进行查询, 并将查询结果进行书面记录后留存。】
三、获取磋商文件
1.时间:(略)
2.地点:(略)
3.方式:(略)
(2)线上获取:(略)
②注册成功后,供应商可通过报名平台选择项目并填写正确的信息经后台审核通过后方可下载本项目采购文件电子档。请在获取时间内及时下载采购文件,未按要求获取采购文件导致无法参与的,后果自负。
(3)报名、开票咨询电话:(略)
注:(略)
文本制作费:(略)
(4)本项目文本制作费支持支付宝及转账支付,信息如下:(略)
①支付宝付款码请拨打报名咨询电话:(略)
②开户银行及账户:(略)
公司名称:(略)
账号:(略)
注:(略)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略)
地点:(略)
五、开启
时间:(略)
地点:(略)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1.集中考察现场或答疑:(略)
2.响应文件份数:(略)
3.本项目需提供电子版响应文件壹份(电子版需为响应文件盖公章(红章)正本的PDF扫描件,扫描件内容应与纸质文件完全一致。文件名建议修改为公司名+项目编号简写、U盘形式,随纸质文件一并密封提交)。当纸质正本文件与副本、电子版文件不一致时,以纸质正本文件为准。电子版文件用于辅助评审和存档,供应商须承担前述不一致造成的不利后果。
八、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略)
地 址:(略)
联系方式:(略)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略)
地 址:(略)
联系方式:(略)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略)
电 话:(略)
九、采购公告发布信息
本次采购公告在“江苏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上发布,有关本次采购的事项若存在变动或修改,敬请及时关注“江苏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发布的信息更正公告,其责任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