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发银行关于函证业务受理的公告
尊敬的客户:
根据《财政部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的通知》(财会〔(略)〕(略)号)(以下简称“《通知》”)、《财政部办公厅 金融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函证工作操作指引>的通知》(财办会〔(略)〕2号)(以下简称“《操作指引》”)的相关要求,现将我行办理银行函证业务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业务简述
银行函证回函业务是指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在获取被函证单位授权后,直接向广发银行(以下简称“我行”)发出函证,我行针对所收到的函证,查询、核对相关信息并直接提供书面回函的业务。函证范围及要求应符合《通知》及《操作指引》的相关规定。
来函可采取纸质函证或数字函证形式,已接入中国银行业协会银行函证区块链服务平台的发函机构,建议优先选择数字函证发函。
二、数字函证受理及回函
(一)办理条件
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接入中国银行业协会银行函证区块链服务平台。
(二)集中受理机构
我行数字函证业务统一由总行集中受理。
(三)受理格式
受理《操作指引》中规定的审计类银行函证(格式二)和验资业务银行询证函。
(四)被函证单位授权与缴费
被函证单位可通过我行企业网银或开户行所属一级分行内的任一营业网点办理数字函证的授权与缴费。
(五)审计类函证回函范围
我行根据发函机构填写的“授权企业网银账号”所属一级分行范围(含其下属二级分行、异地支行)回函。
三、纸质函证受理及回函
(一)集中受理机构及范围
1.总行:(略)
收件地址 | 收件人 | 联系电话 | 工作日联系时间 |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灯湖东路6号广发银行集中作业处 | 函证业务岗 | (略)-(略) (略)-(略) | 9:(略) (略):(略) |
2.各一级分行:(略)
各一级分行现场跟函集中受理机构信息请参见公告附件《广发银行函证业务受理机构信息表》。
(二)受理要求
1.我行仅受理按照《通知》和《操作指引》要求填写的标准格式银行函证(即格式一、格式二和验资业务银行询证函),一份函证只能列示一个函证基准日,不受理托管类函证、业务往来函以及被函证单位未在我行开立存款账户等类型函证。
2.银行函证请加盖被函证单位预留签章及骑缝章,并将被函证单位预留签章处加盖的签章用作骑缝章,印章类型可以是被函证单位的公章、预留印鉴章、公章加预留印鉴章三种形式之一。如银行函证涉及多个账户且账户的预留印鉴不同,请加盖扣款账户预留银行签章以便我行扣款。如遇账户注销等其他特殊情况,请具体咨询我行受理机构并配合提供被函证单位身份证明材料以及相关说明材料。
3.跟函办理手续:(略)
4.我行根据函证所记载的费用收取方式收取函证手续费,若约定从单位结算账户收取,需确保账户类型、账户状态及余额满足扣款条件;不满足账户扣款条件或约定以现金方式缴费的,应在接到我行通知的五个工作日内前往开户行所属一级分行内的任一营业网点办理缴费。
5.其他第三方函证机构应参照标准格式银行函证发函,且外文函证需配备中文翻译件。如无中文翻译件,我行将予以退函处理。
6.对于我行寄回的函证回函以及未按照《通知》、《操作指引》和我行受理要求的退函,回函、退函的邮费均采取到付方式,即由收件人支付邮费。如为国际快递,来函时请提供收件人的实名信息。
四、回函说明
(一)我行受理的纸质银行函证(格式一、格式二)原则上均采用系统自动生成的自有格式报告回函,同时纸质来函原件存档不再寄回。
(二)我行回函印章为各函证范围一级分行机构的业务专用章,可通过官网首页“快捷服务”中的“电子印章校验码查询”功能,查验回函印章的有效性。
(三)如询证第(略)项“被审计单位购买的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的未到期银行理财产品”,回函信息范围将包含广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发行且由我行代销的理财产品。
(四)如询证第(略)项“其他”,回函信息范围将包含被审计单位在我行发生的福费廷业务、自营投资非标业务情况。如需函证其他事项,请在该项列明具体的函证内容,我行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回复或通知。
(五)银行同业、非银金融机构间的“总对总”往来业务函证,我行将根据实际业务开展情况予以回复或通知。
五、收费标准
函证业务收费标准及优惠政策按照《广发银行服务收费价目表》“管理及咨询业务-见证业务收费”有关规定执行。
六、业务咨询
(一)进度查询
我行在广发银行公司金融微信公众号“产品+”小程序上线函证查询功能,客户或发函机构可通过“来函快递单号”或银行函证区块链服务平台函证编号自助查询业务办理状态和进度。
查询路径为:(略)
(二)业务沟通
1.对于不满足《通知》、《操作指引》及我行公示银行函证受理要求的来函,我行将不予受理。
2.业务咨询或对回函内容真实性、完整性有疑虑的可与我行集中受理机构沟通联系(工作日9:(略)
3.业务咨询、投诉与建议可致电我行客户服务热线(略)-(略)-(略)。
感谢您的理解与支持!
特此公告。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日
附件:(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