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已在中国境内注册(不含港澳台注册地),在法律上、财务上独立,合法运作的独立法人。 2.投标人(含联合体)必须同时具备以下(1)、(2)、(3)项资质的要求: (1)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的通知》(建质规〔(略)〕1号)的规定,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综合资质证书或专项资质证书且证书在有效期内,专项资质证书须包含:(略) (2)具有省级或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CMA计量认证证书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且证书需在有效期内。 (3)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综合甲级】或同时具有【工程勘察专业(岩土工程)甲级和工程勘察专业(工程测量)甲级】或同时具有【工程勘察专业(岩土工程(岩土工程物探测试检测监测)甲级和工程勘察专业(工程测量)甲级】工程勘察资质且资质证书在有效期内。 3.投标人(联合体投标的具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的单位)应纳入广东省建设工程检测监管服务平台或惠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信息系统(提供相关网页截图)。 4.投标人(联合体投标的具有工程勘察资质的单位)应在惠州市建筑业信用信息平台办理并通过信用信息录入(提供相关网页截图)。 5.拟派驻本项目的检测项目负责人1人,须具有工程类高级工程师(或以上)职称证书或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或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注册执业证书;联合体投标的由具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的单位委派。 6.拟派驻本项目的监测项目负责人1人,须具有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注册执业证书;联合体投标的由具有工程勘察资质的单位委派。拟派驻本项目的监测项目负责人必须是惠州市建筑业信用信息平台录入的人员(提供相关网页截图)。 7.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时需提交联合体协议书,联合体各方须具备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或工程勘察资质且均应为独立法人。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并承诺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2)联合体由不超过3家单位组成(即:(略) (3)联合体当中具有勘察资质的单位须具备上述第2条第(3)项的资质要求;联合体拟派驻本项目的检测项目负责人、监测项目负责人须满足上述第5条、第6条的要求; (4)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5)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8.参与本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及与上述单位存在利害关系(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单位不得参加投标。 9.其他要求:(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