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请各意向承租方在公告期内亲自勘验标的。了解标的实际情况,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并判断项目风险及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心”)仅就出租方提供的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2、本项目挂牌价为一年租金底价(含供应蒸汽特许经营权),承租方承租本项目后需按照年租金成交价乘以3,一次性付清三年租金。 3、承租方承租标的后,仅可用于企业生产用汽供热使用,不可另作它用,承租方需保证在租赁期间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当地政府要求提供租赁区域内供热服务,遵守供热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并接受出租方监督,如承租方承租标的后无法满足以下条件,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承租方违约责任。 (1) 蒸汽供应能力:(略) (2)蒸汽质量保证:(略) (3)紧急备用热源义务:(略) (4)承租方对园区企业的供汽单价不得高于现有收费标准,具体价格根据乌达热力公司现行蒸汽价格执行,明确收费明细和计价方式。(5)当市场煤价大幅上涨时,出租方、承租方参考周边园区供汽价格,结合成本核算情况,进行合理的价格协商调整,确保价格调整公平、公正、透明,并提前向园区企业公示。 (6)承租方在租赁期间应负责蒸汽管网的日常维护、检修和安全管理工作,确保管网的安全稳定运行,定期向出租方提交管网运行报告和维护计划。 (7)出租方、承租方应建立定期沟通协调机制,及时解决蒸汽供应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纠纷,共同维护园区供热秩序和稳定。 4、承租方未按照公告约定时间签订相关承租法律文本或未按照约定及时付清三年租金或交易服务费的,经过中心催告仍未履行的,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交易、终结该项目,并另行处置标的。 5、在通过e交易平台参与项目过程中,出现《e交易平台竞价交易规则》、《电子竞价风险告知及接受确认书》及任何e交易平台中公开披露的说明中列举的无法正常竞价情形的,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