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承租方须为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承租资产使用用途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扬州市城市管理要求,经营活动应合法合规,诚实守信。 3.承租方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擅自将租赁财产转租,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租方负责。 4.承租方承租该场地仅用于经营儿童游乐项目,且承租方运营方案应符合出租方对租赁房屋的规划。如承租方运营方案与出租方规划不符或未能提供报名所须相关材料的,则视承租方为根本违约,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不予出租,且承租方须承担全部违约责任,并赔偿出租方损失。 5.承租方擅自将租赁资产从事非法活动,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租方负责。6.租赁期间,出租方以现有状况交付,不负责租赁房屋以及相关水电等设备的维修,承租方应做好相关维护工作,如因屋面和墙壁体等原因造成损失,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7.承租方应提前向出租方申报装修方案,出租方同意后承租方方可按申报方案进行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方请求出租方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 8.承租方须按照标的的租金支付方式提前一个月将租金预交给出租方。水电费及物业管理费由承租方自付。 9.租赁期届满时,出租方收回房屋,承租方必须在合同期满或解除后无条件归还房屋,固定装潢部分应完整无条件交还出租方,逾期不还,除补交租金外,还应偿付违约金。若因拆除附属装饰物造成房屋毁损,承租方需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