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招商信息披露申报表 |
| 贵阳公交新能源有限公司八个场站新能源建设引入合作方招商项目 |
| 项目编号:(略) | 信息披露期限:(略) |
| 项目情况简介:(略) |
| 标的物是否有抵押担保情况:(略) | 标的物资产类型:(略) | 标的是否有原承租户或合作方:(略) |
| | | 备注 |
| 标的配套设施情况 | 水 | □ 是 □ 否 □ 未安装 | |
| 电 | □ 是 □ 否 □ 未安装 | |
| 燃气 | □ 是 □ 否 □ 未安装 | |
| 电话 | □ 是 □ 否 □ 未安装 | |
| 光纤 | □ 是 □ 否 □ 未安装 | |
| 有线电视 | □ 是 □ 否 □ 未安装 | |
| 标的其他情况说明 | 1.合作期内,若出现招商方公司改革、合并、重组、注销、破产、解散或者经上级公司、国资委、政府等上级部门提出要求或者合作场地需要更改规划或者被征收等原因,招商方有权单方面终止与合作方部分或者全部充电场站的合作,并启动退出机制,退出机制以合作协议书签订为准。2.除非本项目合作协议书另有规定,未得到招商的书面同意,合作方不得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和(或)义务。3.合作方不得对地块及有关财产以及其在本合同项下获得的权利作为任何抵押质押或其它担保物权;合作方不得将本项目合作协议书项下的资源以转让、抵偿、赠送等形式处置给第三方。4.经营合同到期或因合作方违约,造成合同终止或解除之日,合作方将以届时场地现状返还招商方,若因不合理使用,致使场地发生损坏,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意向合作方需前往现场踏勘,并和招商方签订《现场踏勘确认书》,报名时需提交《现场踏勘确认书》。意向合作方向招商方充分了解在项目运营合作期间,将遵循招商方的管理要求,使用招商方指定的支付管理平台、公交新能源车辆服务费定价标准、项目年度公交新能源车辆充电服务费净收益结算方式、项目合作协议书等事宜。 |
| 对经营方资质的要求 | 合作方性质 | ■法人 □自然人 □ 其他组织 □以上都可以 |
| 建设内容及要求 | 1、项目对8个场站进行改造与建设,且场站内至少建设(略)个充电车位,以满足日益增长的电动汽车充电需求。充电车位将配置设施,确保提供高效且便捷的服务。改造与建设工作涵盖场地平整、基础设施建设、电力系统升级以及充电设备的安装与调试,具体改造内容(详见附件一)。2.安全质量保障措施建设必须按照国家相关规范及标准执行,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略) |
| 资格条件 | (一)意向合作方须在中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且为一般纳税人,注册资本金不得少于(略)万元人民币。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电力设施、建筑机电安装的专业技术能力。(二)意向合作方须承诺,在成为最终合作方后的(略)个工作日内在项目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设立运营公司,该运营公司需实际缴纳的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略)万元人民币。此外,该运营公司的注册、税务及统计关系应确立于贵阳市内。(三)意向合作方不得有不良信用记录或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承诺无不良行为记录,不良行为记录界定的范围为:(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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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标的使用的特殊规定和要求 | 环境卫生 | 经营方负责维护和缴纳相关费用 | |
| 安全生产 | 经营方按政府有关规定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包含解决安全隐患)、安全经营管理工作,并解决好环境卫生、治安、消防等有关社会问题并承担费用。 | 标的装修需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
| 合作方式 | 1.合作项目采用整体合作、共同运营的经营模式,通过为电动车辆提供充电等服务来实现收益,在不影响招商方的新能源公交车正常充电、营运生产及公交车夜间停放及场区安全的前提下,双方可将充电站适度对社会车辆提供充电经营服务。在项目建成并经招商方验收合格后,合作方将建成资产的所有权移交招商方,项目产生的营业收入进入招商方账户,由招商方管理。2.合作经营期间招商方将提供建设场地并负责项目备案流程及项目运营管理职责(包括充电站的日常运营管理、电费缴纳、客流导引、公交车导引、营销促销、收入税费缴纳);合作方则需承担项目总投资,全面负责充电站的建设、投资以及运营管理职责(包括充电站充电桩及变压器设施设备的维修、维护、升级、改造、换新、管理、安全责任、售后服务等)。 |
| 对经营方式的要求 | 协议签订及经营地块的交付 | 1.经确认成为最终合作方后,意向合作方需于(略)个工作日内与招商方正式签订《公交场站新能源项目(八个场站)合作协议书》,以确保合作关系的正式确立。2.自《公交场站新能源项目(八个场站)合作协议书》签署完成之日起的三日内,招商方根据各地块的实际情况,将招商范围内的场地移交给合作方。3.意向合作方需自行向招商方充分了解《公交场站新能源项目(八个场站)合作协议书》。 |
| 经营合作期限 | □1-2年 □3-5年 ■6-(略)年 □(略)年以上 | 1.建设期:(略) |
| 项目挂牌价 | 1.保底收益:(略) |
| 收益金结算方式 | □一次性支付 □按年支付 □按季支付 □按半年支付 ■其他: | 在合作期间,收益金的结算将按照月度周期进行核算。合作方需在每个经营月度(不包括建设期)与招商方进行对账,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结算,确保多退少补。若实际浮动收益超过保底收益,合作方应依照浮动收益金额与招商方进行结算。反之,若浮动收益低于保底收益,则应按照保底收益金额进行结算。1.保底收益额的计算方式及调整原则根据双方在各地块移交书中明确规定的充电停车位数量,合作方将遵循中标保底充电车位计费标准,来计算并确定各对应地块所需支付的保底收益额(若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地块无法进行建设的情形,招商方将使用现有场站进行替代;若替代无法实现,则招商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保底收益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结算)。3.浮动收益额计算方式采取净收益分成方式,项目进入经营期后合作方每年向招商方结算的浮动收益,计算公式如下(合作方所报浮动收益分配比率为A%、B%,A、B均须>(略)):(略) |
| 违约金 | (略)万元 | 经营期间,合作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招商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收回场地,合作方应向招商方支付违约金(略)万元。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招商方损失的,合作方还应负责赔偿直至达到弥补全部损失为止。(1)未经招商方书面同意,拆改变动场地承重结构危及场地安全。(2)未经招商方书面同意,改变本合同约定的场地用途。(3)利用承租场地存放易燃易爆或剧毒危险物品或进行违法活动。(4)逾期未交纳按约定应当由合作方交纳的各项费用。(5)在使用场地时,产生有毒气体、噪音超过环保要求的。(6)未经招商方书面同意,擅自改变场地结构或损坏场地及附属设施设备、公共部位装饰装修等的。(7)损坏使用场地及设施设备的,在招商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修复的。 |
| 交易保证金 | (略)万元 | 如进入综合评议程序后,交易保证金自动转为综合评议保证金。交易保证金为报名时交纳且交纳截止时间为挂牌截止日(略):(略) |
| 其他 | 1、如产生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合作方,采用综合评议方式,遴选最终合作方;2、若只有一家符合条件的报名方,经招商方审核并确认其合作资格后,报名方即为最终合作方。3.在公开遴选过程中,招商方将对意向合作方的实力、信誉以及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严格审查。若发现意向合作方在报名过程中提交了虚假资料,一旦查实,将立即取消其参与竞价及成为最终意向方的资格,并且暂不予退还其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招商方保留要求意向合作方支付与交易保证金等额补偿金的权利。在未收到补偿金之前,意向合作方已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将不予退还,该保证金由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暂时保管。保证金的最终处理将依据交易双方协商一致的意见或有权机构的裁决文书执行。 | 报名资料:(略) |
| (八)项目收益报价项目收益的确定,遵循保底收益与浮动收益就高原则。合作期内每期收益结算时,若经核算,招商方应结算浮动收益低于保底收益数额时,则当期收益依照保底收益标准结算;反之,若浮动收益其金额高于保底收益时,则按浮动收益结算。1.保底收益额标准报价意向合作方须提交《报价表》,对保底收益不低于(略).3万元/年的标准进行报价。(执行标准:(略) |
| 合作方按照《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服务费标准》向交易所交纳交易服务费 |
| 确定合作方后,若因交易一方或双方不按规定签订《合作经营合同》的,产权交易所有权向拒签方或违约方收取相应的交易服务费用。 |
| 信息披露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合作方 | (√)A.不变更信息披露条件,延长5个工作日信息披露期,直至征集到意向合作方。 |
| ( )B.变更信息披露条件,重新信息披露。 |
| ( )C.终止信息披露。 |
| 标的物信息披露申报人声明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本业主方同意在贵所对外进行招商信息发布和组织实施交易,并诺:(略) |
| 保证金缴纳账号 | 开户名:(略) |
| 附注:(略) |
| 项目联系人:(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