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招标项目奉节县公平镇安全出行通道提升工程(工程名称)已由奉节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奉节发改投〔(略)〕(略)号批准建设,项目代码为:(略)-(略)-(略)-(略)-(略),项目业主为重庆奉节路桥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上级补助资金及业主自筹,项目出资比例为(略)%,招标人为重庆奉节路桥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工程的勘察设计进行公开招标。
2.1 建设地点:奉节县朱衣镇、公平镇
2.2 项目概况与建设规模:本项目全长(略).(略)公里,起点位于朱衣镇黄井,终点位于公平镇。其中麻林桥至公平镇采用路基宽度7.5米,设计时速(略)Km/h的三级公路技术标准。环城路至太阳村道路、车家坝至老公平中学道路采用路基宽度5.5米,设计时速(略)Km/h的四级公路技术标准。主要建设内容为:(略)2.3 本次招标项目投资估算金额:(略).(略)万元本次招标项目建筑安装工程估算金额:(略).(略)万元2.4 招标范围及标段划分:2.4.1 招标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完成本项目工可、初步设计(含概算)及初步勘察、施工图设计(含预算)及详细勘察,并参与后期有关质量问题的分析和处理等。2.4.2 本招标项目投融资及建设模式暂未明确,勘察设计工作阶段及具体内容由招标人书面分阶段确定,可以中止或终止勘察设计工作,并据实支付工可、勘察设计费用。此次设计任务分为两个阶段,初步设计(含概算)工作量按(略)%、施工图设计(含预算)工作量按(略)%比例执行。2.5 勘察设计服务期限:合同签订之日起至设计人履行完合同义务为止。
2.3 本次招标项目投资估算金额:(略).(略)万元
本次招标项目建筑安装工程估算金额:(略).(略)万元2.4 招标范围及标段划分:2.4.1 招标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完成本项目工可、初步设计(含概算)及初步勘察、施工图设计(含预算)及详细勘察,并参与后期有关质量问题的分析和处理等。2.4.2 本招标项目投融资及建设模式暂未明确,勘察设计工作阶段及具体内容由招标人书面分阶段确定,可以中止或终止勘察设计工作,并据实支付工可、勘察设计费用。此次设计任务分为两个阶段,初步设计(含概算)工作量按(略)%、施工图设计(含预算)工作量按(略)%比例执行。2.5 勘察设计服务期限:合同签订之日起至设计人履行完合同义务为止。
2.4 招标范围及标段划分:
2.4.1 招标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完成本项目工可、初步设计(含概算)及初步勘察、施工图设计(含预算)及详细勘察,并参与后期有关质量问题的分析和处理等。
2.4.2 本招标项目投融资及建设模式暂未明确,勘察设计工作阶段及具体内容由招标人书面分阶段确定,可以中止或终止勘察设计工作,并据实支付工可、勘察设计费用。此次设计任务分为两个阶段,初步设计(含概算)工作量按(略)%、施工图设计(含预算)工作量按(略)%比例执行。
2.5 勘察设计服务期限:合同签订之日起至设计人履行完合同义务为止。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以下条件:3.1.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具备的资质条件:投标人应同时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下列勘察和设计两类资质:(1)投标人应具备下列勘察资质之一:①工程勘察综合甲级资质。②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勘察)乙级及以上资质。(2)投标人应具备下列设计资质之一:①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②工程设计公路行业乙级及以上资质;③工程设计公路行业(公路)专业乙级及以上资质。3.1.2 投标人还应在人员、业绩、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勘察设计能力,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内容。3.2 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1)组成联合体的成员数量不得超过2家;(2)联合体各方应按照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3)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联合体牵头人为承担本项目设计任务的单位,且本项目全部设计任务只能由牵头单位完成;(4)联合体各方应按照联合体协议书约定的分工提供相应业绩,设计业绩由负责设计的单位提供,勘察业绩由负责勘察的单位提供。(5)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项目中投标。
3.1.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具备的资质条件:投标人应同时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下列勘察和设计两类资质:(1)投标人应具备下列勘察资质之一:①工程勘察综合甲级资质。②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勘察)乙级及以上资质。(2)投标人应具备下列设计资质之一:①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②工程设计公路行业乙级及以上资质;③工程设计公路行业(公路)专业乙级及以上资质。3.1.2 投标人还应在人员、业绩、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勘察设计能力,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内容。3.2 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1)组成联合体的成员数量不得超过2家;(2)联合体各方应按照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3)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联合体牵头人为承担本项目设计任务的单位,且本项目全部设计任务只能由牵头单位完成;(4)联合体各方应按照联合体协议书约定的分工提供相应业绩,设计业绩由负责设计的单位提供,勘察业绩由负责勘察的单位提供。(5)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项目中投标。
投标人应同时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下列勘察和设计两类资质:(1)投标人应具备下列勘察资质之一:①工程勘察综合甲级资质。②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勘察)乙级及以上资质。(2)投标人应具备下列设计资质之一:①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②工程设计公路行业乙级及以上资质;③工程设计公路行业(公路)专业乙级及以上资质。3.1.2 投标人还应在人员、业绩、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勘察设计能力,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内容。3.2 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1)组成联合体的成员数量不得超过2家;(2)联合体各方应按照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3)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联合体牵头人为承担本项目设计任务的单位,且本项目全部设计任务只能由牵头单位完成;(4)联合体各方应按照联合体协议书约定的分工提供相应业绩,设计业绩由负责设计的单位提供,勘察业绩由负责勘察的单位提供。(5)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项目中投标。
(1)投标人应具备下列勘察资质之一:①工程勘察综合甲级资质。②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勘察)乙级及以上资质。(2)投标人应具备下列设计资质之一:①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②工程设计公路行业乙级及以上资质;③工程设计公路行业(公路)专业乙级及以上资质。3.1.2 投标人还应在人员、业绩、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勘察设计能力,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内容。3.2 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1)组成联合体的成员数量不得超过2家;(2)联合体各方应按照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3)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联合体牵头人为承担本项目设计任务的单位,且本项目全部设计任务只能由牵头单位完成;(4)联合体各方应按照联合体协议书约定的分工提供相应业绩,设计业绩由负责设计的单位提供,勘察业绩由负责勘察的单位提供。(5)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项目中投标。
①工程勘察综合甲级资质。②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勘察)乙级及以上资质。(2)投标人应具备下列设计资质之一:①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②工程设计公路行业乙级及以上资质;③工程设计公路行业(公路)专业乙级及以上资质。3.1.2 投标人还应在人员、业绩、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勘察设计能力,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内容。3.2 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1)组成联合体的成员数量不得超过2家;(2)联合体各方应按照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3)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联合体牵头人为承担本项目设计任务的单位,且本项目全部设计任务只能由牵头单位完成;(4)联合体各方应按照联合体协议书约定的分工提供相应业绩,设计业绩由负责设计的单位提供,勘察业绩由负责勘察的单位提供。(5)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项目中投标。
②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勘察)乙级及以上资质。
(2)投标人应具备下列设计资质之一:①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②工程设计公路行业乙级及以上资质;③工程设计公路行业(公路)专业乙级及以上资质。3.1.2 投标人还应在人员、业绩、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勘察设计能力,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内容。3.2 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1)组成联合体的成员数量不得超过2家;(2)联合体各方应按照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3)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联合体牵头人为承担本项目设计任务的单位,且本项目全部设计任务只能由牵头单位完成;(4)联合体各方应按照联合体协议书约定的分工提供相应业绩,设计业绩由负责设计的单位提供,勘察业绩由负责勘察的单位提供。(5)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项目中投标。
①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②工程设计公路行业乙级及以上资质;③工程设计公路行业(公路)专业乙级及以上资质。3.1.2 投标人还应在人员、业绩、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勘察设计能力,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内容。3.2 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1)组成联合体的成员数量不得超过2家;(2)联合体各方应按照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3)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联合体牵头人为承担本项目设计任务的单位,且本项目全部设计任务只能由牵头单位完成;(4)联合体各方应按照联合体协议书约定的分工提供相应业绩,设计业绩由负责设计的单位提供,勘察业绩由负责勘察的单位提供。(5)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项目中投标。
②工程设计公路行业乙级及以上资质;③工程设计公路行业(公路)专业乙级及以上资质。3.1.2 投标人还应在人员、业绩、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勘察设计能力,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内容。3.2 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1)组成联合体的成员数量不得超过2家;(2)联合体各方应按照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3)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联合体牵头人为承担本项目设计任务的单位,且本项目全部设计任务只能由牵头单位完成;(4)联合体各方应按照联合体协议书约定的分工提供相应业绩,设计业绩由负责设计的单位提供,勘察业绩由负责勘察的单位提供。(5)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项目中投标。
③工程设计公路行业(公路)专业乙级及以上资质。3.1.2 投标人还应在人员、业绩、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勘察设计能力,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内容。3.2 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1)组成联合体的成员数量不得超过2家;(2)联合体各方应按照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3)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联合体牵头人为承担本项目设计任务的单位,且本项目全部设计任务只能由牵头单位完成;(4)联合体各方应按照联合体协议书约定的分工提供相应业绩,设计业绩由负责设计的单位提供,勘察业绩由负责勘察的单位提供。(5)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项目中投标。
3.1.2 投标人还应在人员、业绩、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勘察设计能力,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内容。3.2 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1)组成联合体的成员数量不得超过2家;(2)联合体各方应按照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3)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联合体牵头人为承担本项目设计任务的单位,且本项目全部设计任务只能由牵头单位完成;(4)联合体各方应按照联合体协议书约定的分工提供相应业绩,设计业绩由负责设计的单位提供,勘察业绩由负责勘察的单位提供。(5)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项目中投标。
3.2 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1)组成联合体的成员数量不得超过2家;(2)联合体各方应按照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3)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联合体牵头人为承担本项目设计任务的单位,且本项目全部设计任务只能由牵头单位完成;(4)联合体各方应按照联合体协议书约定的分工提供相应业绩,设计业绩由负责设计的单位提供,勘察业绩由负责勘察的单位提供。(5)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项目中投标。
(1)组成联合体的成员数量不得超过2家;(2)联合体各方应按照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3)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联合体牵头人为承担本项目设计任务的单位,且本项目全部设计任务只能由牵头单位完成;(4)联合体各方应按照联合体协议书约定的分工提供相应业绩,设计业绩由负责设计的单位提供,勘察业绩由负责勘察的单位提供。(5)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项目中投标。
(2)联合体各方应按照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3)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联合体牵头人为承担本项目设计任务的单位,且本项目全部设计任务只能由牵头单位完成;(4)联合体各方应按照联合体协议书约定的分工提供相应业绩,设计业绩由负责设计的单位提供,勘察业绩由负责勘察的单位提供。(5)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项目中投标。
(3)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联合体牵头人为承担本项目设计任务的单位,且本项目全部设计任务只能由牵头单位完成;(4)联合体各方应按照联合体协议书约定的分工提供相应业绩,设计业绩由负责设计的单位提供,勘察业绩由负责勘察的单位提供。(5)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项目中投标。
(4)联合体各方应按照联合体协议书约定的分工提供相应业绩,设计业绩由负责设计的单位提供,勘察业绩由负责勘察的单位提供。(5)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项目中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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