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服务内容
1、供应商须有相应生产(供货)能力、配送能力、仓储能力且信誉良好。结合本项目制定服务方案、服务保证措施、食品质量安全措施、配送、售后服务等方案。如遇突发情况,要有应急预案。
★2、食材具体需求量以实际供应前一天(略)点前食堂采购要求为准。采购金额以实际结算价为准。采购人在任何情况下均不保证供应商在采购周期内供应食材的具体金额,供应商须自行承担由此带来的任何风险。
★3、供应商须安排固定专人及配送员(配送人员须持有健康证)与采购人使用单位食堂管理员对接,及时处理解决如下单、加订、提前、延后、质量不符合、缺斤短两等实际问题,如无意外情况,一般不允许更换。同时做好配送人员的教育工作,遵守采购人相关规章制度,服从采购人管理。
★4、除不可抗力外,供应商不得因其他任何理由延迟配送。采购人如遇特殊情况需推迟配送,应提前通知供应商。因供应商原因延误配送的(采购人要求推迟的除外),采购人有权自行采购,并由供应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
★5、供应商不得随意变更食材,应严格按招标要求配送,否则,采购人有权拒收。如因市场流通问题确实需要变更的,应书面向采购人申请。供应商须按配送食材的销售额开具正式发票。
★6、供应商在实施食材配送期间,不得将配送的实际数量及地点泄露给其他企业或者个人,供应商必须指派相对固定的人员完成食材配送服务,并需将配送人员的详细资料报采购人备案,食材配送人员必须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如需要更换配送人员,必须事先通知采购人并将其个人资料送采购人审批,审批合格者方可更换。
★7、供应商必须保证所有食材的来源清晰明确,必须来源于受到地方政府部门监管的大型自有农地、商品菜基地或蔬菜专业流通市场,严禁收购散户农民的蔬菜供应,有农产品质量追溯系统,并实行产品溯源管理。
★8、供应商须接受采购人的考核,由采购人对食材配送质量、服务、价格等进行督导评议。供应商对评议结果有异议,可提出申诉并提供证据。对确有不合格之处,供应商应积极沟通、妥善解决、按期整改。
★9、供货商须提供正式的销售发票或其他购货凭证,应列明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等信息。
★二、食材要求
1、所供食材必须符合国家行业生产及经营标准,食材包装标签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略))要求,包括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规格、生产者(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贮存条件、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号等内容,标签上附有产地、食品安全等溯源信息。
2、提供食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相关规定。
3、不得提供转基因食品。
4、动物和动物制品须符合国家检疫标准,粮食、蔬菜、水果农药残留须符合国家标准,能够提供配送商品的检测报告或食品检测合格证。
5、有健全的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可以对食品种植、生产、加工、运输等情况进行追溯查询。
6、一经发现供应不合格食品,除全部退货外,将终止供货合同,供应商要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①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②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害物质污染,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③含有农药残留、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微生物含量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的。
④未经动物检疫部门检疫、检验或者检疫、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⑤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肉类及其制品。
⑥掺假、掺杂、伪造,影响营养、卫生的。
⑦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将非食品当作食品的。
⑧超过保质期限的。
⑨其它违法违规行为造成食品安全事件发生的。
7、供应商供货时必须提供合格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卫生许可证、动物检疫合格证等有效证明。
★三、包装要求
食材包装应完好无破漏,无腐败霉变或影响使用的情况,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
★四、质量要求
食材应当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并应出示质量检测书及来源,有保质期限的食材剩余保存期不得少于原有保质期的三分之二。
分类质量要求:
(一)肉禽水产类
1、鲜肉、骨:(略)
(1)猪肉:(略)
(2)鸡肉:(略)
(3)牛肉:(略)
2、猪肉、牛羊肉不允许提供冷冻肉。
3、水产类要求:(略)
(二)瓜果蔬菜类
1、不得含有残留农药或污染物,供应商必须保证所供应的蔬菜符合卫生标准,卫生指标应符合我国无公害蔬菜上的卫生指标规定,同时承担因所供蔬菜问题引起的一切事故后果。各种蔬菜都应具有本品种固有的气味、形态、颜色、滋味、光泽等。蔬菜的成熟度和鲜嫩程度在合理范围内,没有腐烂变质及其他异常味道,严禁提供萎蔫、枯塌、损伤、病变、虫害等异常蔬菜。
2、叶菜类:(略)
3、茄果类:(略)
4、瓜果类:(略)
5、根菜类:(略)
6、薯芋类:(略)
7、葱蒜类:(略)
8、豆类:(略)
9、水生菜类:(略)
(略)、食用菌类:(略)
(略)、芽苗类:(略)
(略)、水果类:(略)
(三)干货杂粮类
1、干货制品:(略)
2、散装豆类:(略)
3、杂粮:(略)
(四)其他副食品类
1、蛋类:(略)
2、豆腐:(略)
3、腐竹:(略)
4、豆芽:(略)
5、干豆腐:(略)
6、素鸡:(略)
7、干调料:(略)
8、奶制品、饮料、食品制成品:(略)
9、食用油(非转基因):(略)
(略)、大米面粉:(略)
(五)执行标准
1、肉类标准:(略)
2、肉类检测标准:(略)
3、蔬果类执行标准:(略)
4、米面类执行标准
GB(略)-(略)、GB(略)-(略)、GB(略)、GB(略)、GB(略)-(略)、GB(略)-(略)
5、油类执行标准:
色拉油:(略)
花生油:(略)
大豆油:(略)
葵花籽油:(略)
调和油:(略)
注:(略)
★五、配送要求
1、配送计划:(略)
2、配送时间:(略)
3、运输要求:
(1)必须采用符合卫生标准的外包装和运载工具,并且要保持清洁和定期消毒。运输车厢内仓应使用抗腐蚀、防潮、易清洁消毒的材料。车厢内无不良气味、异味。食材堆放科学合理,避免造成交叉污染。
(2)冷藏、冷冻食品必须使用专用冷藏、冷冻载具运输,目的地在1小时以内的用保温车配送,1小时以外的用制冷车配送,食材到达目的地时外包装箱应干爽,无软化现象。
(3)海鲜运输方式应当为充氧运输,保证海鲜运到后的鲜活。
(4)运输途中严防日晒、雨淋,注意通风散热;蔬菜应小心轻卸,严防机械损伤。对温度有要求的食品应确定食品的温度,记录送货车辆温度,并存档;在卸货过程中应保证冷藏食材脱离冷链时间不得超过(略)分钟,冷冻食材脱离冷链时间不得超过(略)分钟。
★六、验收流程
(一)验收
1、按招标文件规定的食材质量要求对食材质量进行核查,食材应清洁,无损伤、腐烂现象,外包装完整,无寄生虫或已受虫害现象。按索票--验证--计数--入库的程序完成验收,供应商可提供原件的留原件,原件只有一份而无法提供给采购人的查验原件后,索取复印件留存。
2、验收中发现问题的处理:
(1)对危及人身安全的食材质量问题,一经发现,当日所送同批次食材全部退货。
(2)若抽查未发现问题,而在加工食用前发现部分食材存在质量问题,应立即通知供应商,对问题食材做退货处理。
(二)退(补)货
当日送达食材出现质量不达标、缺斤少两、配送错误等问题(若双方对质量或重量有争议,可送具有检验资质的部门检测,同时留样备检),由供应商负责在(略)~(略)分钟之内补换货,包换或包退,并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在退货过程中,对有碍公共卫生安全的食品,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或进行协议销毁,不再退货给供应商。
(三)验收记录
验收完毕后,双方必须在食材收货清单(格式自定,但必须包括食材名称、数量、重量、单价、合价等内容)上签名确认,作为采购人支付货款的依据之一。
(四)其他要求
1、供应商所提供的食材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要求。
2、供应商所提供的食材必须符合国家行业生产及经营标准,货真价实,均能提供相应批次的合格检验证明。
3、供应商所提供的食材必须各项技术指标完全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检测、环保标准及食材出厂标准。
4、供应商负责食材的运输、质量检测等工作,并承担所产生的费用。
5、供应商未能履行招标文件和合同所定事项,或配送不合格、假冒伪劣、以次充好的,采购人将记录在案,供应商要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采购人可取消其配送资格。
6、除固定配送外,如遇突发情况,例如:(略)
7、若在合同期内,发生供应商所提供的食材验收不合格的情况,影响师生就餐,采购人有权不续签下一年合同。
★七、商务要求
(一)履约期限:(略)
(二)履约地点:(略)
(三)付款方式及条件:
1、每月供应商按时提供发票,并且发票所盖印章与供应商名称一致;
2、双方采取后付款的方式,采取单月对账,次月结算的方式,每个周期不超过(略)日内支票或电汇结款,供应商办理结算时须向采购人开具结算凭证和增值税发票。
3、结算的数量以采购人审核单为准,实际结算以具体配送量为准,据实结算。结算价格满足采购人采购需求的前提下,以每日市场价格为基准,所供应产品不得高于市场价格。
4、食材价格由中标人提供,采购人负责核对。如遇食材价格调整均以食材订购日的价格为准,不再另行调整,采购人与中标人双方各自承担由此带来的经济风险。(具体以双方合同内容约定为准)
注:(略)
(四)验收标准:(略)
验收程序:(略)
验收报告:(略)
组织验收主体:(略)
(五)违约责任:(略)
参加辽宁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未进入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首页—政策法规”中公布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入库登记手续。填写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联系人等简要信息,由系统自动开通账号后,即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具体规定详见《关于进一步优化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程序的通知》(辽财采函〔(略)〕(略)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