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向受让方自行决定是否在标的勘验期间内勘验标的,并自行对标的状况及交易风险进行充分调查研判后并签署《现场踏勘确认书》。意向受让方一旦提交报名资料并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公告中全部内容;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与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被确定受让资格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标的有瑕疵、清运条件等为由而拒绝履行相关受让义务,否则视为违约,交易所、转让方将按照约定处置保证金。 2.成交签约 竞价结束后,转让方最后确定的受让方须在竞价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报名时上传材料的纸质文件(详见本公告“报名手续的会员注册、报名”)前往签约地点办理成交签约手续:(略)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 签约地点:南宁市青秀区枫林路(略)号宏桂大厦裙楼广西国资交易中心或另行通知。 3.交易价款支付及结转 受让方在《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以货币方式足额支付至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注意:(略)5个工作日内将成交价款扣除评估费(如有)结转给转让方,清运保证金由交易所按照转让方同意结转清运保证金的函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受让方退付清运保证金。 4.交易税、费 (1)标的过户或销户之前的违章、逾期年检罚款等行政处罚费用以及开具与标的交易价款相等金额的发票所涉及的税、二手货物交易税由转让方承担。如标的年审及路桥费逾期未办理且需要补办所涉及的费用、标的销户费用、等税、费由受让方承担。 (2)受让方移交后,所发生的一切交通事故、交通违章、标的损失、维修费用及其他责任和损失均由受让方完全承担,标的持有单位、转让方以及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3)标的以现状竞价和交付,若标的存在油箱无油、机油渗漏、电瓶无电、轮胎无气、不能启动等情况,受让方需自行负责并承担相关费用。 5.意向受让方获得处置权后,仅能将车辆进行拆解处置,其零件不能变卖、二次转让、分解挪作它用,可溶解后自行处置。意向受让方应在《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略)个工作日内,完成所有处置工作,并将完善的资料办结交予出让方。 6.本项目转让底价为不含税价格。 7.本项目不提供发票,如需开具则由受让方自行到税局代开,受让方向转让方支付足额成交价款及对应税费后5个工作日内,转让方配合提供相关资料,项目成交价对应的税费和成本由受让方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