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招商信息披露申报表 |
| 贵阳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公交候车廊广告媒体资源招商项目 |
| 项目编号:(略) | 信息披露期限:(略) |
| 项目情况简介:(略) |
| 标的物是否有抵押担保情况:(略) | 标的物资产类型:(略) | 标的是否有原经营方:(略) |
| 招商标的建设、改造要求 | 经营方自筹资金,完成(略)座候车廊的重建工作以及(略)座候车廊的局部改造。同时,该方将承担(略)座候车廊的维修、维护和保养任务(具体站点位置详见附件2)。重建及新建候车廊的设计任务应由具备相应一级建设资质的设计单位负责。经营方必须确保施工严格按照设计单位提供的、经过审核的施工图纸执行,并确保施工资料的完整性。新建候车廊必须通过招商方的验收,以满足设计要求及相关的验收标准。此外,候车廊的建设应遵循《城市公共交通站、场、厂设计规范》的相关标准。关于候车廊的灯箱数量与座椅设置,按照以下方式设置座椅:(略) |
| 标的其他情况说明 | 1.在经营期限届满或因经营方自身原因导致经营活动中止时,经营方须将合同期内所经营的候车廊经营权归还给招商方。此外,经营方需无偿将所有候车廊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候车棚、灯箱、座椅、线路信息、智能化系统等,移交给招商方,并确保这些设施处于可正常使用状态。招商方将拥有对这些设施的完全处置权,而经营方不得要求任何形式的补偿。2.除非招商方与经营方另有明确的书面规定,否则经营方在未获得招商方的书面许可前,不得将本次公交候车廊建设及广告媒体资源经营招商项目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与义务进行转让。3.本次公交候车廊建设及广告媒体资源经营项目的招商活动,并不构成招商方与经营方之间建立合营、合资、联营、合伙关系的依据。4.本公交候车廊建设及广告媒体资源经营项目的招商,并不赋予经营方对经营公交候车廊内其他项目的经营权利,亦不赋予其对经营公交候车廊内除本合同约定内容以外的任何其他项目享有利益、权利或独占地位。5.意向经营方需现场踏勘,并和招商方签订《现场踏勘表》,报名时需提交《现场踏勘表》。 |
| 对经营方资质的要求 | 合作方性质 | ■法人 □自然人 □ 其他组织 □以上都可以 |
| 资格条件 | 1.意向经营方须为在国内注册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其成立年限至(略)年1月(略)日应满两年以上,实缴注册资金不低于(略)万元(执行标准:(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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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标的使用的特殊规定和要求 | 环境卫生 | 经营方负责维护和缴纳相关费用 | |
| 安全生产 | 经营方按政府有关规定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包含解决安全隐患)、安全经营管理工作,并解决好环境卫生、治安、消防等有关社会问题并承担费用。 | 标的装修需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
| 限制条款 | 1.除非招商方与经营方另有明确的书面规定,否则经营方在未获得招商方的书面许可前,不得将本次公交候车廊建设及广告媒体资源经营招商项目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与义务进行转让。2.本次公交候车廊建设及广告媒体资源经营项目的招商活动,并不构成招商方与经营方之间建立合营、合资、联营、合伙关系的依据。3.本公交候车廊建设及广告媒体资源经营项目的招商,并不赋予经营方对经营公交候车廊内其他项目的经营权利,亦不赋予其对经营公交候车廊内除本合同约定内容以外的任何其他项目享有利益、权利或独占地位。 |
| 其他要求 | 1.经营方在广告资源经营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政府政策及招商方规定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规范。必须遵守招商方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规范。建立和完善安全责任制度,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保障广告资源安全和稳定运行和服务,防止责任事故发生。所有广告设施及与之相关工作均不得对公交经营安全、服务造成影响。2.经营方从事广告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适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广告内容应当有利于人民的身心健康,促进商品和服务质量提高及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维护国家的尊严和利益;不得发布损害招商方形象、声誉的广告。3.在招商方需要对公交站点进行调整,从而可能导致候车廊面临拆除或搬迁的情况下。若一次性拆除或迁移的候车廊数量不超过总数的(略)%,则相关费用由意向经营方负责承担;若一次性拆除或迁移的数量超过总数的(略)%,则超出部分的直接费用将由招商方承担。4.经营方须确保完成所有候车廊的日常维修、维护、保养、更换等工作,及时处理市民投诉。对市民提出的在候车廊内增设座椅的要求,若条件符合,须予以满足。5.经营方须自行解决候车廊电源使用及电费交纳,确保候车廊广告灯箱及站牌灯箱的灯光系统能正常开启、关闭及使用,以保障广大市民乘客的出行体验与公共安全。6.经营方须全力配合招商方相关候车廊管理工作。候车廊拆除、报废的残值归招商方所有。7.在合同规定的有效期内,若招商方提出公交候车廊公益广告的投放需求,经营方则有责任依照当年候车廊灯箱广告位总数的(略)%比例,无偿地协助招商方制作并发布公益广告,并需承担相应的制作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对于超出该(略)%比例的部分,招商方按照中标价向经营方支付。8.重建候车廊及开展经营项目的方案,必须得到招商方的同意后方可执行。若方案需要政府部门的审批,招商方将提供必要的协助,而经营方则需自行负责办理相关手续,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经营方自行承担。9.在合同有效期内,候车廊的安全问题,包括但不限于候车廊发生漏电、破损、倒塌导致乘客或行人受伤,均由经营方全权负责,并承担相应的全部赔偿费用。(略).合同期限内,经营方须保证候车廊的清洁、完整,确保保洁达标,符合文明城市建设要求,如有破损应立即修复。 |
| 对经营方式的要求 | 协议签订及经营地块的交付 | 1.经招商方确认成为最终经营方后,经营方需于(略)个工作日内与招商方完成签订合同事宜。2.在双方合同签署后的(略)日内,招商方应将(略)座候车廊站点的经营权移交给经营方。自招商方发出移交通知之日起,经营方须按照移交通知载明时间办理移交手续,若经营方不按要求办理移交手续,移交之日以载明的时间为准。 |
| 经营合作期限 | □1-2年 □3-5年 ■6-(略)年 □(略)年以上 | 1.经营准备期为三个月,在招商方完成(略)座候车廊移交之日起计算(经营准备期不计经营费)。2.经营期:(略) |
| 项目挂牌价 | (略).(略)万元/年 | 从经营期的第二年开始,以上一年经营费缴纳为基础,每满一年递增2%。 |
| 经营费结算方式 | □一次性支付 □按年支付 □按季支付 □按半年支付 ■其他: | 1.经营准备期不收取经营费,除经营费以外,其他电费、卫生费等相关费用均由经营方承担。2.候车廊的经营费遵循先付款后使用的规则,实行年度结算。各运营年度的费用应于该年度开始前5日内缴清。若在合同期间,根据招商方公交运营的实际情况,候车廊需要拆除或迁移,其经营费用将不予调整。 |
| 履约保证金 | (略)万元 | 1.为保障招商方相关权益,意向经营方须支付履约保证金为(略)万元,履约保证金于正式签订合同前五日内交付。2.合同期满后,在招商方无违约及按本合同规定交清所有费用的前提下,招商方如数退还履约保证金,但不支付利息。 |
| 交易保证金 | (略)万元 | 如进入综合评议程序后,交易保证金自动转为综合评议保证金。交易保证金为报名时交纳且交纳截止时间为挂牌截止日(略):(略) |
| 其他 | 1、如产生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经营方,采用综合评议方式,遴选最终经营方;2、若只有一家符合条件的报名方,经招商方审核并确认其资格后,报名方即为最终经营方。3.在公开遴选过程中,招商方将对意向经营方的实力、信誉以及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严格审查。若发现意向经营方在报名过程中提交了虚假资料,一旦查实,将立即取消其参与竞价及成为最终意向经营方的资格,并且暂不予退还其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招商方保留要求意向经营方支付与交易保证金等额补偿金的权利。在未收到补偿金之前,意向经营方已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将不予退还,该保证金由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暂时保管。保证金的最终处理将依据交易双方协商一致的意见或有权机构的裁决文书执行。 | 报名资料:(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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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作方按照《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服务费标准》向交易所交纳交易服务费 |
| 确定合作方后,若因交易一方或双方不按规定签订《合作经营合同》的,产权交易所有权向拒签方或违约方收取相应的交易服务费用。 |
| 信息披露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合作方 | (√)A.不变更信息披露条件,延长5个工作日信息披露期,直至征集到意向合作方。 |
| ( )B.变更信息披露条件,重新信息披露。 |
| ( )C.终止信息披露。 |
| 标的物信息披露申报人声明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本招商方同意在贵所对外进行招商信息发布和组织实施交易,并诺:(略) |
| 保证金缴纳账号 | 开户名:(略) |
| 附注:(略) |
| 项目联系人:(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