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途及经营业态 (1)用途为商业。 (2)经营业态仅限超市。 2、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略) 3、出租标的有关费用 (1)在《房屋租赁合同》终止时,承租方在合同规定期限内清场退出,保证超市内出租方投资的设施设备完好无损,以及已完全承担全部经营与法律责任(如经济、劳工、合约纠纷、赔偿责任等),与出租方债权、债务结清后,出租方退回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如因承租方原因导致《房屋租赁合同》终止,视同违约,出租方有权扣除履约保证金。 (2)承租方需保证出租方对超市经营进行有效管理,确保食品安全卫生和超市供应的质量,维护出租方职工及患者切身利益和身体健康。因承租方责任发生食物中毒或其它恶性事故的,视情况扣除履约保证金,同时承租方应主动配合政府相关部门调查,承担政府相关部门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承租方以及相关责任人员依法承担刑事责任。考核不合格、发生食物中毒或其它恶性事故的,出租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3)经营范围内产生的水、电、垃圾费由出租方按实用量计收。其中垃圾需包装或承装标准化,分类明确,并负责运送至出租方的指定地点。 (4)出租方为超市经营场所提供部分资产及设备。承租方在出租方提供的设备基础上有义务按出租方及相关卫生监管部门要求配备、配齐经营所需的其他设备,待《房屋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方配备的设备等自行处理,由此产生的费用出租方不予承担。 (5)可以使用“职工卡”结算(提供优惠方案),交易终端点位需报备出租方同意。 (6)可以使用支付宝、微信支付,结算所需要的软件及硬件由承租方承担。 4、出租标的相关要求 (1)承租方应具有完善的食品安全责任追溯制度、良好商业信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有完善的物流配送能力和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2)若承租方在经营过程中,由于国家对医疗行业的政策调整或遇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承租方无法继续进行超市经营服务,《房屋租赁合同》自动解除,风险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与损失。 (3)从业人员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用工条件,须持有效的身份证、饮食从业人员的健康证。从业人员年龄不超过(略)岁。 (4)承租方需遵守的标准与规范:(略) (5)出租方提供主电源,室内装饰装修的电力线路敷设或维修由承租方在报上级部门同意后,自行完成并承担相关费用。 (6)承租方必须自行做好安全、防盗、防火和食品卫生、预防四害爱国卫生等工作,按照消防规范和医院要求配备消防器材,维护好消防设施,定期检查和更换过期消防器材,如发生失窃、火灾、食物安全等事故,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承租方承担。 5、出租标的经营要求 (1)不得售卖自加工食品或代加工的三无食品。不得售卖婴幼儿奶粉(含代用品)、奶瓶、烟草制品等违背国家以及“药”“械”“消”字号产品、医院相关规定的食品和物品。如有违反,处以罚款(略)元/次。 (2)超市售卖的各类物品,必须保证是正品,不得将劣质、不合格、超保质期的产品销售给消费者。要求全部商品明码标价,价格不能高于大润发、麦德龙等大型连锁超市的蓝牌价。如发现有高价销售的,一律给予(略)元/次的罚款,一年内超过3次,出租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3)营业时间:(略) (4)承租方必须文明守法,服从出租方有关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机构的要求和规定。承租方工作人员必须文明经营,不得与消费者发生争执等不良行为。如有违反,处以罚款(略)元/次。 (5)主要经营生活类物资和成品食品,经营过程必须严格遵守医院相关规定,不等擅自改动经营布局,不得改动房屋结构,如需室内装饰装修,需报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设施,不得随意扩大经营面积和种类。 (6)上述行为造成人员伤亡事故的,由承租方承担一切责任,并赔偿出租方一切损失。 (7)现场提供职工卡、微信、支付宝等结算服务,同时要求提供网络平台销售,对于出租方院区内住院病员的网络订购,需提供送货上门服务。 (8)承租方必须严格执行相关饮食卫生规定,防止出现饮食事故,做好安全生产和安全防火工作,防止重大责任事故发生,否则一切责任(包括法律责任)由承租方负责,并赔偿出租方的一切损失。 (9)承租方在经营过程中,负责其经营范围以及责任区内的卫生并杜绝湿滑地面;承租方负责出租方提供的各类物品的保护;负责各类设备的维修,出租方不承担维修所产生的材料和人工费用。另承租方承诺在其经营范围内或售卖活动中,发生人员摔倒及其它因经营而产生的任何纠纷,均自行承担责任并解决,出租方不承担人任何责任和费用(包括责任认定费用)。 ((略))超市物价接受出租方监督及指导。 6、特别提示 (1)本次芜湖市中医医院病房大楼一楼超市房产(标的编号:(略) (2)出租标的如非原经营方竞得,则自本次承租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略)日内,由出租方负责原经营方的撤离清场工作。原经营方可能会处置或带走出租标的内的相关装修、装饰物(含可移动的设施、设备),承租方须待原经营方撤离清场完毕后,按《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由出租方按照出租标的原经营方撤离清场后的现状移交给承租方。 (3)意向竞租方如需勘察出租标的,须在报名前向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提交现场勘察申请,由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与出租方联系后,通知现场勘察时间。 7、享有优先承租权的意向竞租方应取得出租方出具的其享有优先承租权的书面证明,并按照有关法律及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相关规定执行: (1)享有优先承租权的意向竞租方如欲行使优先承租权,不论出租标的采取何种交易方式,必须在交易前先按照本公告及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相关要求办理报名手续、交纳交易保证金,否则视同放弃行使优先承租权。 (2)如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的交易方式,在网络竞价(多次报价)过程中,其他意向竞租方报价为最新价时,享有优先承租权的意向竞租方如欲行使优先承租权,应在规定的应价时间内,在网络竞价系统中行使优先承租权,否则视同放弃行使优先承租权。 8、资格审查 信息发布公告期结束,由出租方、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等共同成立资格审查小组,对征集到的意向竞租方进行资格审查,并确定合格的意向竞租方。时间由出租方与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商定。 9、交易方式 (1)公告期结束,如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竞租方,采取协议出租的交易方式。 符合条件的意向竞租方确定为承租方。承租方应按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的通知要求进行报价(报价不得低于租金底价,如低于租金底价的或未按要求报价的视同接受租金底价,并以租金底价作为报价),该报价确定为成交价;并按通知要求签订《成交确认书》。 (2)公告期结束,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竞租方,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的交易方式。 确定最终成交价格及承租方后,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成交确认书》(如意向竞租方采取非现场网络竞价的,则应于竞价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到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签订《成交确认书》;如意向竞租方采取现场网络竞价的,则应于竞价结束后现场签订《成交确认书》)。 (3)交易方式及交易时间由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确定并另行通知。 (略)、交易签约 承租方应于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依据《成交确认书》确定的成交价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略)、交易凭证出具条件 交易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承租方依据《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将出租标的租金、履约保证金交付至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指定的结算账户,交易双方足额支付交易服务费用后,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