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检查主体 | 宜昌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范围:(略)办公地址:(略)邮编:(略) |
行政检查事项及依据 | 事项1.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略)《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略) |
事项2.对落实建设项目“三同时”情况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八条:(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略) |
事项3.对从事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等活动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略)实施现场检查,可以采取现场监测、采集样品、查阅或者复制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相关的资料等措施。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应当出示证件。对现场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
事项4.对排放环境噪声单位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略) |
事项5.对从事可能造成土壤污染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略) |
事项6.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自然保护区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条:(略) |
事项7.对核技术利用、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中的放射性污染防治及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略)《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四十六条:(略) |
事项8.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销售、使用和进出口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略) |
事项9.对排污许可执行情况开展检查 |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排污许可证和排污登记信息纳入执法监管数据库,将排污许可执法检查纳入生态环境执法年度计划,加强对排污许可证记载事项的清单式执法检查。对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不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排放污染物、未按规定填报排污登记表等违反排污许可管理的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四十一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落实情况的检查,重点检查排污单位提交执行报告的及时性、报告内容的完整性、排污行为的合规性、污染物排放量数据的准确性以及各项管理要求的落实情况等内容。 |
事项(略).环境保护现场监督检查(黄柏河流域柏临河流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略) |
事项(略).水土保持监督检查(黄柏河流域柏临河流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三条:(略) |
| 事项(略).水行政执法监督检查(黄柏河流域柏临河流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五十九条:(略)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
事项(略).水资源管理监督检查(黄柏河流域柏临河流域)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略)(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执行本条例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四)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监督检查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给予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
事项(略).拆船污染监督检查(黄柏河流域柏临河流域) | 《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第七条:(略)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有义务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和业务秘密。 |
事项(略).河道采砂监督检查(黄柏河流域柏临河流域) | 《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略)(一)进入采砂生产、运输、存放场所进行调查、取证;(二)要求采(运)砂单位和个人如实提供与河道采(运)砂有关的文件、证照、资料;(三)责令采(运)砂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采(运)砂行为;(四)依法扣押非法采砂船舶(机具)、运砂船舶(车辆)以及非法采(运)的砂石。 |
行政检查频次上限 | 待制定后按程序公布。 |
行政检查标准 | 待上级主管部门制定后再行公布。 |
专项检查计划 | 待制定后按程序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