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竞租人可以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个体工商户、自然人,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2.失信被执行人、未成年人、招租方工作人员及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不得参与竞租(报名时提交承诺函)。 3.意向承租方报名应交纳相应的竞租保证金(具体数额见上表,公告期内须到达产交所指定账户),竞租保证金在确定为承租方后用于支付履约保证金和交易服务费(保证金多退少补),扣除交易服务费后如有剩余保证金,待双方签订合同后无息退还;如未竞得,3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4.确认为承租方后(略)个工作日内与招租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若在(略) 个工作日内不与招租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视为违约,招租方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并另行招租,承租方应承担给招租方造成的所有损失,如不能按时签约为招租方的责任除外。 5.成交后,承租方按最终竞得价将租金交至招租方指定账户。 6.承租方不能从事本公告限定的经营范围,不得使用该商铺从事违法行为等。承租方需在合同签订后三个月内办理好新的营业执照,新的营业执照须与承租方为同一经营人或是同一个法定代表人,且营业范围符合本次标的的经营范围。 7.未经招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手段转让、转包、分包或变相转租给他人经营。 8.该房屋的清场由招租方负责。自合同履行之日起,凡涉及用水、用电相关问题均由承租方负责协调办理,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9.承租方应维持现有房屋等现状,未经招租方同意不得破坏、改造建筑主体结构,需要重新装修时,装修方案须经招租方审核并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 (略).租金确定:(略) (略).押金及租金支付:(略) (略).其他未尽事宜按《房屋租赁合同》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