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招标项目渝蓉进城连接道东延段工程前期工作已由重庆市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 批准,项目业主为重庆两江新区土地征收和住房事务中心 ,建设资金来自财政资金 ,项目出资比例为(略)%,招标人为重庆两江新区土地征收和住房事务中心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工程前期工作进行公开招标。
2.1 建设地点:重庆两江新区
2.2 项目概况与建设规模:路线暂定起于重光立交西侧,在平宁路附近入洞,向东依次经山地公园、民心佳园,止于北滨路。渝长高速以西段为快速路,以东段为主干路,设计车速(略)km/h;项目全线多次下穿或上跨轨道、铁路、快速路、高速公路、高压走廊、居住、学校、企业等区域,全线包含路基、隧道、桥梁、立交、支护结构等,全长约9.3km,其中,含长约5km的特长隧道1座。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土石方工程、道路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结构工程、交通工程、照明工程、给排水、电力、综合管网、绿化及其他附属工程等。
2.3 本次招标项目投资估算金额:(略)亿元
本次招标项目工程费估算金额:(略).7亿元本次招标项目勘察设计合同估算金额:(略)万元2.4 招标范围:(1)方案研究设计及各项专项方案设计(包括但不限于高边坡、涉铁、涉轨、涉高速、交通组织、电力、智慧城市、海绵城市、控规修改、效果图、投资估算等)。(2)可研地质勘察:(略)(3)交通影响评价等其他专项评估与论证,但不含第三方专项评估论证。(4)相关报建服务工作(若有)。(5)其他:(略)2.5 前期工作服务期限:(略)日历天。即中标人应科学合理安排上述各项工作进度,所有工作应于招标人下达前期工作任务书后(略)日历天内提交最终正式成果资料。2.6 标段划分(如有):/ 2.7 其他:/
本次招标项目勘察设计合同估算金额:(略)万元
2.4 招标范围:(1)方案研究设计及各项专项方案设计(包括但不限于高边坡、涉铁、涉轨、涉高速、交通组织、电力、智慧城市、海绵城市、控规修改、效果图、投资估算等)。
(2)可研地质勘察:(略)
(3)交通影响评价等其他专项评估与论证,但不含第三方专项评估论证。
(4)相关报建服务工作(若有)。
(5)其他:(略)
2.5 前期工作服务期限:(略)日历天。即中标人应科学合理安排上述各项工作进度,所有工作应于招标人下达前期工作任务书后(略)日历天内提交最终正式成果资料。
2.6 标段划分(如有):/ 2.7 其他:/
2.7 其他:/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以下条件:3.1.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具备的资质条件:投标人应同时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下列Ⅰ、Ⅱ、Ⅲ三类资质:Ⅰ、投标人应具备下列勘察资质之一:①工程勘察综合资质甲级;②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甲级资质。Ⅱ、投标人应具备下列设计资质之一:①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②工程设计市政行业甲级资质;③工程设计市政行业(燃气工程、轨道交通工程除外)甲级资质;④工程设计市政行业(道路工程、桥梁工程、城市隧道工程、排水工程)专业甲级资质。Ⅲ、铁道行业工程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注:(略)3.1.2 投标人还应在人员、业绩、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勘察设计能力,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内容。3.2 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1)各联合体单位均须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并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 (2)投标人为联合体时,须提交联合体协议书,并在联合体协议书中约定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3)联合体各方签订联合体协议书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项目中投标; (4)联合体所有成员数量(含牵头人)不得超过2家,由联合体自行在联合体协议中明确分工及职责。 (5)联合体牵头人须具备上述第II类资质之一。
3.1.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具备的资质条件:投标人应同时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下列Ⅰ、Ⅱ、Ⅲ三类资质:Ⅰ、投标人应具备下列勘察资质之一:①工程勘察综合资质甲级;②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甲级资质。Ⅱ、投标人应具备下列设计资质之一:①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②工程设计市政行业甲级资质;③工程设计市政行业(燃气工程、轨道交通工程除外)甲级资质;④工程设计市政行业(道路工程、桥梁工程、城市隧道工程、排水工程)专业甲级资质。Ⅲ、铁道行业工程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注:(略)3.1.2 投标人还应在人员、业绩、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勘察设计能力,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内容。3.2 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1)各联合体单位均须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并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 (2)投标人为联合体时,须提交联合体协议书,并在联合体协议书中约定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3)联合体各方签订联合体协议书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项目中投标; (4)联合体所有成员数量(含牵头人)不得超过2家,由联合体自行在联合体协议中明确分工及职责。 (5)联合体牵头人须具备上述第II类资质之一。
投标人应同时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下列Ⅰ、Ⅱ、Ⅲ三类资质:Ⅰ、投标人应具备下列勘察资质之一:①工程勘察综合资质甲级;②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甲级资质。Ⅱ、投标人应具备下列设计资质之一:①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②工程设计市政行业甲级资质;③工程设计市政行业(燃气工程、轨道交通工程除外)甲级资质;④工程设计市政行业(道路工程、桥梁工程、城市隧道工程、排水工程)专业甲级资质。Ⅲ、铁道行业工程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注:(略)3.1.2 投标人还应在人员、业绩、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勘察设计能力,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内容。3.2 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1)各联合体单位均须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并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 (2)投标人为联合体时,须提交联合体协议书,并在联合体协议书中约定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3)联合体各方签订联合体协议书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项目中投标; (4)联合体所有成员数量(含牵头人)不得超过2家,由联合体自行在联合体协议中明确分工及职责。 (5)联合体牵头人须具备上述第II类资质之一。
Ⅰ、投标人应具备下列勘察资质之一:①工程勘察综合资质甲级;②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甲级资质。Ⅱ、投标人应具备下列设计资质之一:①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②工程设计市政行业甲级资质;③工程设计市政行业(燃气工程、轨道交通工程除外)甲级资质;④工程设计市政行业(道路工程、桥梁工程、城市隧道工程、排水工程)专业甲级资质。Ⅲ、铁道行业工程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注:(略)3.1.2 投标人还应在人员、业绩、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勘察设计能力,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内容。3.2 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1)各联合体单位均须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并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 (2)投标人为联合体时,须提交联合体协议书,并在联合体协议书中约定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3)联合体各方签订联合体协议书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项目中投标; (4)联合体所有成员数量(含牵头人)不得超过2家,由联合体自行在联合体协议中明确分工及职责。 (5)联合体牵头人须具备上述第II类资质之一。
①工程勘察综合资质甲级;②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甲级资质。Ⅱ、投标人应具备下列设计资质之一:①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②工程设计市政行业甲级资质;③工程设计市政行业(燃气工程、轨道交通工程除外)甲级资质;④工程设计市政行业(道路工程、桥梁工程、城市隧道工程、排水工程)专业甲级资质。Ⅲ、铁道行业工程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注:(略)3.1.2 投标人还应在人员、业绩、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勘察设计能力,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内容。3.2 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1)各联合体单位均须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并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 (2)投标人为联合体时,须提交联合体协议书,并在联合体协议书中约定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3)联合体各方签订联合体协议书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项目中投标; (4)联合体所有成员数量(含牵头人)不得超过2家,由联合体自行在联合体协议中明确分工及职责。 (5)联合体牵头人须具备上述第II类资质之一。
②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甲级资质。
Ⅱ、投标人应具备下列设计资质之一:①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②工程设计市政行业甲级资质;③工程设计市政行业(燃气工程、轨道交通工程除外)甲级资质;④工程设计市政行业(道路工程、桥梁工程、城市隧道工程、排水工程)专业甲级资质。Ⅲ、铁道行业工程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注:(略)3.1.2 投标人还应在人员、业绩、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勘察设计能力,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内容。3.2 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1)各联合体单位均须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并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 (2)投标人为联合体时,须提交联合体协议书,并在联合体协议书中约定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3)联合体各方签订联合体协议书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项目中投标; (4)联合体所有成员数量(含牵头人)不得超过2家,由联合体自行在联合体协议中明确分工及职责。 (5)联合体牵头人须具备上述第II类资质之一。
①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②工程设计市政行业甲级资质;③工程设计市政行业(燃气工程、轨道交通工程除外)甲级资质;④工程设计市政行业(道路工程、桥梁工程、城市隧道工程、排水工程)专业甲级资质。Ⅲ、铁道行业工程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注:(略)3.1.2 投标人还应在人员、业绩、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勘察设计能力,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内容。3.2 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1)各联合体单位均须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并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 (2)投标人为联合体时,须提交联合体协议书,并在联合体协议书中约定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3)联合体各方签订联合体协议书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项目中投标; (4)联合体所有成员数量(含牵头人)不得超过2家,由联合体自行在联合体协议中明确分工及职责。 (5)联合体牵头人须具备上述第II类资质之一。
②工程设计市政行业甲级资质;③工程设计市政行业(燃气工程、轨道交通工程除外)甲级资质;④工程设计市政行业(道路工程、桥梁工程、城市隧道工程、排水工程)专业甲级资质。Ⅲ、铁道行业工程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注:(略)3.1.2 投标人还应在人员、业绩、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勘察设计能力,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内容。3.2 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1)各联合体单位均须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并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 (2)投标人为联合体时,须提交联合体协议书,并在联合体协议书中约定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3)联合体各方签订联合体协议书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项目中投标; (4)联合体所有成员数量(含牵头人)不得超过2家,由联合体自行在联合体协议中明确分工及职责。 (5)联合体牵头人须具备上述第II类资质之一。
③工程设计市政行业(燃气工程、轨道交通工程除外)甲级资质;④工程设计市政行业(道路工程、桥梁工程、城市隧道工程、排水工程)专业甲级资质。Ⅲ、铁道行业工程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注:(略)3.1.2 投标人还应在人员、业绩、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勘察设计能力,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内容。3.2 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1)各联合体单位均须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并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 (2)投标人为联合体时,须提交联合体协议书,并在联合体协议书中约定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3)联合体各方签订联合体协议书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项目中投标; (4)联合体所有成员数量(含牵头人)不得超过2家,由联合体自行在联合体协议中明确分工及职责。 (5)联合体牵头人须具备上述第II类资质之一。
④工程设计市政行业(道路工程、桥梁工程、城市隧道工程、排水工程)专业甲级资质。Ⅲ、铁道行业工程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注:(略)3.1.2 投标人还应在人员、业绩、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勘察设计能力,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内容。3.2 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1)各联合体单位均须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并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 (2)投标人为联合体时,须提交联合体协议书,并在联合体协议书中约定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3)联合体各方签订联合体协议书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项目中投标; (4)联合体所有成员数量(含牵头人)不得超过2家,由联合体自行在联合体协议中明确分工及职责。 (5)联合体牵头人须具备上述第II类资质之一。
Ⅲ、铁道行业工程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注:(略)3.1.2 投标人还应在人员、业绩、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勘察设计能力,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内容。3.2 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1)各联合体单位均须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并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 (2)投标人为联合体时,须提交联合体协议书,并在联合体协议书中约定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3)联合体各方签订联合体协议书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项目中投标; (4)联合体所有成员数量(含牵头人)不得超过2家,由联合体自行在联合体协议中明确分工及职责。 (5)联合体牵头人须具备上述第II类资质之一。
注:(略)3.1.2 投标人还应在人员、业绩、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勘察设计能力,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内容。3.2 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1)各联合体单位均须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并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 (2)投标人为联合体时,须提交联合体协议书,并在联合体协议书中约定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3)联合体各方签订联合体协议书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项目中投标; (4)联合体所有成员数量(含牵头人)不得超过2家,由联合体自行在联合体协议中明确分工及职责。 (5)联合体牵头人须具备上述第II类资质之一。
3.1.2 投标人还应在人员、业绩、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勘察设计能力,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内容。3.2 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1)各联合体单位均须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并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 (2)投标人为联合体时,须提交联合体协议书,并在联合体协议书中约定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3)联合体各方签订联合体协议书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项目中投标; (4)联合体所有成员数量(含牵头人)不得超过2家,由联合体自行在联合体协议中明确分工及职责。 (5)联合体牵头人须具备上述第II类资质之一。
3.2 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1)各联合体单位均须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并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 (2)投标人为联合体时,须提交联合体协议书,并在联合体协议书中约定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3)联合体各方签订联合体协议书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项目中投标; (4)联合体所有成员数量(含牵头人)不得超过2家,由联合体自行在联合体协议中明确分工及职责。 (5)联合体牵头人须具备上述第II类资质之一。
(1)各联合体单位均须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并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
(2)投标人为联合体时,须提交联合体协议书,并在联合体协议书中约定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3)联合体各方签订联合体协议书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项目中投标;
(4)联合体所有成员数量(含牵头人)不得超过2家,由联合体自行在联合体协议中明确分工及职责。 (5)联合体牵头人须具备上述第II类资质之一。
(5)联合体牵头人须具备上述第II类资质之一。
本次招标对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不给予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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