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投标人应依法设立并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的如下条件:
3.1.1投标人资质要求:(略)
(1)投标人须满足下列工程设计资质要求之一:
①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专业工程设计甲级资质;
②建筑行业工程设计甲级资质;
③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
(2)工程勘察资质须具有以下资质之一:
①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勘察(分项))甲级资质;
②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甲级资质;
③工程勘察综合(类)甲级资质。
3.1.2投标人业绩要求:(略)
3.1.3项目负责人资格要求:(略)
3.1.4项目负责人业绩要求:(略)
3.1.5投标人财务要求:(略)
3.1.6信誉要求:(略)
(1)开标日前(含当日)6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略)分的;
(2)开标日前(含当日)(略)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略)分的;
(3)开标日前(含当日)(略)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略)分的;
(4)开标日前(含当日)(略)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略)分的。
3.1.7本招标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1)联合体成员总数量不得超过2家,其中承担本项目工程勘察任务的单位不超过1家、承担本项目工程设计任务的单位不超过1家;
(2)联合体牵头人须满足上述3.1.1(1)工程设计资质要求,承担本招标项目工程设计任务;联合体非牵头人须满足上述3.1.1(2)工程勘察资质要求,承担本招标项目工程勘察任务;
(3)联合体各方均需满足3.1.6信誉要求。
(4)项目负责人应由承担本项目工程设计任务的单位委派。
3.2 投标人不得存在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第1.4.4项规定的情形。
3.3 其他要求:(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