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委托方按交易标的现状(包括但不限于现有质量、消防状况、房屋结构、交付使用时依附于交易标的的装修装饰状况)和指定用途出租/使用,不包括交易标的内可移动的设施、设备和物品。 2. 出租物业产权证正在办理中,出租方按物业的建筑结构和设备设施现状交付承租方使用,承租方经营所需证照由承租方依法依规自行办理,承租方不得以此为由拒绝履行租金支付等义务。如承租方因无法办理相关证照导致无法正常经营时(装修改造后的二次消防验收工作由承租方负责,如因二次消防验收不通过造成的全部损失由承租方全部承担) ,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责任,承租方若提出解除合同,缴纳的租赁保证金不予退还。若承租方为非国有企业性质的有限责任公司,承租方的法定代表人应作为承租方的担保人,对承租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4.租赁合同项下的租赁保证金为6个月租金;装修保证金为3个月租金(均以首年月租金为标准)。 5.租赁方式:(略) 6.出租方按物业的现状移交承租方使用,承租方升级改造前须对出租物业进行建筑结构安全鉴定,并将鉴定结果交出租方审批同意。禁止承租方在未经出租方同意的情况下,改、加、扩建租赁物(若需改、加、扩建租赁物需在租赁合同条款上加以明确)。若承租方违约,出租方有权提出限期整改,承租方在要求期限内未完成整改的或拒绝整改的,出租方有权要求承租方复原房屋,并没收租赁保证金、装修保证金、解除合同,收回物业。 7.租赁期间,承租方为本房屋的防火安全责任人。承租方必须与出租方签订《消防安全和环境保护责任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在租赁期间内,承租方是该房屋的实际管理人,该房屋内发生的所有安全事故都由承租方承担全部经济责任及法律责任并赔偿相应损失。承租方使用房屋应严格遵守消防、环境保护、公房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出租方和物业管理单位的制度。 8.承租方与出租方共同设立共管账户,次承租方的物业租金统一由共管账户收取,共管账户资金优先支付出租方的应收租金、应收违约金等,同时出租方对共管账户具有审核权,资金使用需要经过出租方的同意。承租方私下预收次承租方租金的,一经发现,出租方有权没收全部保证金并收回出租物业。 9.出租方将物业以现状移交给承租方。承租方承诺对租赁物业进行不低于人民币(略)万元的改造投入,具体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外立面改造、供水、排水、供暖系统全面升级,全新建设消防系统、电力系统、燃气系统(如需)及室内精装修等。 若出租方核对结果显示承租方实际改造费用低于人民币(略)万元,则出租方按标准收取违约金(标准详见合同版本)。 (略).物业权属人为喀什昆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出租方的出租行为已取得权属人同意,成交方需要出租方签署交易合同。 (略).其他未尽事宜详见合同,意向方须知悉并接受所有合同条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