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自然资源分局: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规划管理,综合研究考虑电动自行车使用需求、发展趋势等因素,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新建项目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规划配建要求
(一)规划配建指标
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属于非机动车停放场所,电动自行车停车位配建指标计入非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指标。新建项目应按不低于其应配非机动车位数(略)%的比例划作电动自行车停车位,并按不低于电动自行车停车位数(略)%的比例配建充电设施。
(二)配建要求
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的配建应符合安全、便捷的原则。一般城镇地区,各类建设项目内宜集中设置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及充换电区,村庄地区内部宜设置电动自行车室外集中停放场所及充换电区。
电动自行车停车位宜优先设置在地面。在满足消防要求的前提下,可在地下或半地下设置电动自行车停车位,并应当设置相应坡道以供电动自行车推行。车库出入口及坡道应符合《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略)-(略))以及有关建筑规范的规定。
电动自行车位面积原则上按照每车2.0米x0.8米计算,最高不得超过2.0平方米。
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的配建应符合消防安全、建设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求以及我市关于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三)相关计算规则
室外设置电动自行车停车场(库)时应设有遮雨、安全防护等设备,设备可不纳入地块容积率和建筑密度计算。允许结合地块内公共绿化空间设置电动自行车停放区域及充电设施,停放区域占地面积(按投影面积计算)按(略)%算入地块绿地率。
(四)规划审批要求
土地供应前,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将电动自行车停放及充电设施配建要求纳入拟供地块规划条件。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划条件的配建要求设计实施。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职能范围内依据拟供地块规划条件的有关要求进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和规划条件核实,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通过审查。未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参照上述要求配建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
二、现状已建项目增设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规划配建要求
(一)配建指标
在符合消防等安全要求、不改变空间属性的前提下,现状已建地块利用内部既有公共空间增设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的,可参照上述新建项目配建指标及要求执行或通过交通影响评价、停车设施配建专项分析等方式按需确定配建指标。
(二)配建要求
现状已建项目利用内部既有公共空间增设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时,应符合我市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三)相关规划许可审批
在既有地块内部利用公共空间设置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充电设施(含充电设施遮雨(阳)棚),均无需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三、现状已建项目增设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规划调整要求
现状已建项目因内部场地紧张、无固定停放场所、无电源条件的,可依法依规合理利用周边公共开放空间设置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如需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可通过动态维护的方式进行调整。
四、其他要求
本《通知》印发前,项目已取得有效规划批准文件的,有关停车配建要求按照相关批准文件执行。本《通知》印发后取得规划批准文件的,应严格遵照本通知相关要求执行。
本《通知》中所明确内容为全市基本要求,各区可结合当地实际进一步优化提升。
佛山市自然资源局
(略)年8月(略)日
(联系人:(略)
抄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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