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次出租的范围以黑龙江东宇振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黑东评报字((略))第(略)-(略)号评估报告为准,虽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的评估,但相关资料可能有误,仅供参考。2、意向承租方应在公告期内至现场认真勘察,对出租标的的法律、自然现状及安全状况进行深入而全面地了解,并对标的已知和隐性瑕疵作出客观判断,哈尔滨产权交易所对此不做任何承诺。出租方承诺对出租标的现状及权属情况如实向意向承租方展示披露,如因标的本身产生的产权、法律、安全状况等风险对承租方造成的一切损失与哈尔滨产权交易所无关,由出租方承担相应责任。3、首年租金交纳到哈尔滨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进行结算,第二年起租金交纳到出租方指定账户。 4、具体租赁期限起止时间以出租方与承租方签订的《呼兰农场租赁合同书》为准。 5、意向承租方在取得承租资格后,如利用标的进行经营须自行办理符合其经营行为的相关证照。标的是否可以用作生产经营,需意向承租方在报名前自行与相关主管部门及出租方确认,哈尔滨产权交易所对此不做任何承诺。 6、标的租赁期间的各项费用按承租方与出租方签订的《呼兰农场租赁合同书》约定进行支付。 7、按照出租方提供的材料: 出租标的水田内现有水井及构筑物应做好维护,不得改变用途。生产管理人员住宿及必要的办公场所由承租方自行安排。 如果在租赁过程中产生相关税费,由承租方承担。 以上要求,如承租方违反,招租人有权终止租赁合同,租金不予返还,保留司法诉讼维权的权力。 承租方租用过程中自行负责协调与友邻及行政管理单位的关系,除产权边界问题招租人负责协助协调外,其他问题出租方一概不负责。 玉米水稻大豆等生产者补贴由承租方自行办理申领,出租方一概不负责。 8、相关及其他事宜,以承租与出租双方签订的《呼兰农场租赁合同书》为准。 9、本项目可线上申请电子保函并通过办理电子保函缴纳保证金,保证金显示缴纳成功以开具的电子保函为准,具体详情请见《电子保函办理指南》。保函无法转成交价款,成交后,请交齐全部成交价款。请选择电子保函方式的意向方及时完成申请资料填写等工作,注意各开函机构开函时间,以免因未成功开具保函,无法正常参与项目。《电子保函办理指南》在哈尔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首页政务服务栏目中下载。 哈尔滨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接受委托发布出租公告,公告全部内容由出租方提供,哈尔滨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及工作人员对标的所作的介绍说明,仅供参考,若实际情况与公告不符或故意隐瞒重大应披露事项,由此产生的法律问题及相关责任由出租方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