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以下条件:
3.1.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具备的资质条件:
(1)投标人应同时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下列勘察和设计两类资质:
I.投标人应具备下列勘察资质之一:
①工程勘察综合甲级资质。
②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甲级。
II.投标人应具备下列设计资质之一:
①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
②工程设计铁道行业乙级及以上资质和工程设计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乙级及以上资质;
(2)施工资质:(略)
3.1.2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具备的业绩条件: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条内容;
3.1.3 投标人还应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实施能力,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条内容。
3.2 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3.2.1.若为联合体投标,必须由负责施工的单位作为联合体牵头人,联合体所有成员均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须签署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成员单位及其工作范围,并提供联合体协议。联合体协议约定的成员分工必须满足1.4.1条资格条件中的相应要求。
3.2.2.联合体成员单位不得超过3家,并均为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
3.2.3.联合体牵头单位合法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本招标项目投标文件编制和合同谈判活动,并代表联合体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并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负责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
3.2.4.签订联合体协议后,组成联合体的成员单位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对本项目单独投标,也不得与其他单位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本项目投标。
3.2.5.联合体中标后,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