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市民政局
关于开展(略)年度市级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业务主管单位、各市级社会组织:
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我局将开展(略)年度市级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检查(以下简称年检),为做好年检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略)年6月(略)日前,在东方市登记成立的市级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下文统称“社会组织”)。
二、年检时间
(略)年3月(略)日至5月(略)日。
三、年检内容
(一)遵守法规政策和国家政策情况;
(二)登记事项变动及履行登记手续情况;
(三)按照章程开展活动并报备活动内容;
(四)财务状况、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
(五)机构、负责人变动和人员聘用情况;
(六)开展业务活动情况和开展党建活动情况;
(七)党政干部兼(任)社会组织领导职务情况;
(八)重大事项备案情况;
(九)其他需要检查的情况。
四、年度报告系统登录方式
各社会组织登录民政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https:(略)
五、年检要求
(一)各业务主管单位要督促所主管的社会组织,于5月(略)日前参加年检,并按规定提交年检全部材料。业务主管单位要切实履行主管职责,对社会组织填报的材料进行认真审查,作出初审结论并签名加盖单位印章。对逾期不按要求参加年检,不再接收年检材料,按照未参加年检处理。
(二)对多年未年检的“僵尸”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督促其主动办理注销手续。
(三)在年检期间,社会组织的名称、住所、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业务主管单位等发生变更情况的,社会组织应及时到东方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四)拒不接受或不按规定接受年检的,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有关法规政策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撤销登记处罚,并纳入活动异常名录。
六、联系方式
报送年检纸质材料:(略)
附件:(略)
2.社会团体(略)年度检查事项须知
3.民办非企业单位(略)年度检查事项须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