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根据《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略)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桂农厅发〔(略)〕3号)精神,为确保我市按时完成(略)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的发放及绩效管理等相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的部署要求,进一步调动农民保护耕地和种粮抓粮积极性,切实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略)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项目继续列入自治区、市人民政府为民办实事工程项目,补贴对象、范围、依据、标准和补贴资金发放的方式方法等内容,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三项补贴改革方案》(桂财农〔(略)〕(略)号)执行。各县(区)要按照有关文件要求抓紧组织实施,力争(略)年6月(略)日前完成补贴资金的发放工作,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二、责任分工
(一)人民政府。桂财农〔(略)〕(略)号文件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作为责任主体。各县(区)要加强组织领导,具体落实补贴相关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对本区域内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项目实施全面负责,主要负责制定印发年度项目实施工作方案,审批补贴标准和资金分配方案,协调组织核实补贴面积、兑付资金、监督检查及信访等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补贴面积的申报、核实和张榜公示,信息的审核和录入,以及本乡镇补贴工作的培训、总结、汇总上报等工作。
(二)农业农村部门。牵头会商财政部门制定年度补贴项目实施工作方案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牵头做好农户基础数据采集、审核、汇总、分析,测算补贴标准,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供审核后的补贴面积基础数据及资金分配方案等工作;牵头做好补贴项目实施绩效评价、信访受理、总结等工作;配合财政部门开展补贴工作的培训、检查指导等。
(三)财政部门。负责补贴资金的拨付、兑付情况审核、旬报等工作;补贴资金监督管理,严格执行专账管理;牵头开展补贴工作的培训、资金检查等工作;配合农业农村部门制定年度补贴资金分配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配合农业农村部门做好补贴政策绩效考核、信访受理等工作。
三、实施工作要求
(一)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是惠农惠民工程,事关粮食安全和农业可持续发展。各县(区)人民政府作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发放工作的责任主体,要组织安排各相关职能部门按职责分工开展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项目各项工作,于2月(略)日前审批本县(区)实施方案,督促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开展各项工作;县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充分认识落实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的重要性,相互支持、密切配合,确保补贴发放工作按时按质完成。
(二)及时开展培训工作。补贴农户信息录入、数据审核、公示管理、补贴发放等工作都必须通过“一卡通”系统进行操作。各县(区)要及时组织相关业务干部和所辖乡镇工作人员开展“一卡通”系统的操作培训,尽快掌握操作方法。在操作中遇到问题,可咨询维运团队,联系电话:(略)
(三)按程序规范实施。各县(区)要严格按照实施方案要求,科学、合理制定当地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项目实施方案,规范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的登记、审核、公示、资金拨付和发放等程序,重点落实好以下工作:
1.提请以县(区)人民政府名义发文布置工作。各县(区)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汇报工作,并共同草拟年度项目实施工作方案,报本县(区)人民政府审定后,以县(区)人民政府名义印发各乡镇执行。各县(区)印发实施方案后,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略)〕(略)号)要求,及时将工作方案及政策解读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并于3月(略)日前将公示材料(附件1)报市农业农村局。
2.准确把握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全市所有拥有耕地承包权的农户和承包了国有农场耕地的在职农场职工。严禁公职人员领取或代领补贴。鼓励各县(区)探索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与实际种粮农民的种植面积直接挂钩的办法与机制。
国有农场职工补贴对象为已与农场签订耕地承包协议的职工。若已经承包了耕地,但没有签订耕地承包协议的或已丢失协议书的,必须补签耕地承包协议。职工与农场签订的耕地承包协议必须上报所在地农业农村、财政主管部门备案,作为补贴发放的凭据。
农户已流转给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植大户等经营主体的耕地,补贴资金仍直接发放给承包耕地的农户(流转合同中有明确约定的除外)。由国有农场自己经营耕种或流转给非本农场职工的种植大户、农业企业等的耕地,不给予此项补贴。
3.明确补贴范围。以农村土地承包确权登记颁证面积为基础,按照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要求,据实核减不符合补贴条件的面积,暂未完成颁证工作的地方以家庭联产承包土地面积为基础,完成土地承包确权登记后,及时以确权登记颁证面积为基础更新补贴面积。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纳入补贴范围:
因非农建设、退耕还林、挖塘、畜禽养殖、发展林果业、绿化景观建设、转为设施农业用地等原因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以及占补平衡中“补”的耕地质量未能通过验收确认的耕地,不纳入补贴范围。对于种植一年生草本果品类作物且对耕地质量不造成影响的耕地,可予以补贴;对于种植多年生或木本的果树、茶叶等作物的耕地,不予补贴。对撂荒一年(包含)以上的耕地,不予补贴。
各级国有农场在职职工承包经营的耕地属于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范围,且符合补贴条件的,都应予以补贴。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承包经营国有农场耕地的在职职工向耕地所在地的政府部门申请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4.严格奖惩措施。一是大力鼓励和引导农户保护和提高耕地地力。对应用冬种绿肥、秸秆还田、畜禽粪肥还田等技术的耕地,各县(区)可视情况适当提高这类耕地的亩均补贴标准,最高补贴标准不高于(略)元/亩。二是将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与加强环境保护和防止面源污染工作相结合。对违规露天焚烧秸秆,以及违规使用不合格肥料、禁限用农药等投入品,造成因污染农田受到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处罚的生产者,取消其当年补贴资格。三是必须如实填报补贴面积。对弄虚作假、挤占、截留、挪用和套取补贴资金等违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四是加大失信惩戒力度。鼓励各县(区)建立农户个人诚信记录,对不如实登记补贴面积进而骗取和套取补贴资金等行为记入个人失信记录。对失信者,视情节可取消其当年及今后两年的补贴资格。
有关奖罚措施具体内容和标准,由各县(区)根据当地情况设置,并在本县(区)实施方案中予以明确。
5.县域内统一依据和标准。同一县(区)在(略)年度应执行统一的补贴面积依据,统一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面积为补贴依据(个别农户因客观原因未确权的除外)。未确权登记的国有农场耕地补贴面积可继续以承包面积为基础核减不予补贴面积后确定补贴面积。
6.规范补贴面积登记。按照地域管理权限,在耕地所属地域登记补贴面积,并录入“广西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系统(网址:(略)
7.落实补贴公示制度。根据桂财农〔(略)〕(略)号文件乡镇人民政府要严格落实补贴发放公示制度要求,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公示,通过“一卡通”系统生成每个村组的农民补贴情况公示表(包括农户姓名、补贴面积、核减面积等内容),加盖乡镇人民政府公章后,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人员在村内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通过“一卡通”系统向县级上传所有信息,并通过纸质文件报送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各县(区)要在4月(略)日前完成乡镇审核、公示、上报等工作。
8.严格补贴面积审核。各县(区)农业农村部门牵头会同财政部门,并邀请自然资源、统计等部门参与补贴相关数据审核工作;每个乡(镇、街道)随机抽取1—2个村,每个村抽5—(略)个农户进行审核。若发现问题,要及时通知乡镇重新核实、公示,并在系统中进行修改。县级补贴面积大于自然资源部门公布的最新国土变更调查耕地面积的,县级人民政府要倒查补贴面积情况并书面说明原因。各县(区)要在5月(略)日前完成补贴面积抽查审核工作,5月(略)日前报《河池市XX县(区)(略)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汇总表》(附件2)至市农业农村局。
9.按程序报审和批复。各乡镇的补贴面积通过审核后,由县(区)农业农村部门汇总,统筹以前年度结余资金和(略)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下达资金用于测算本县(区)补贴标准,并会同财政部门制定补贴资金分配方案,联合行文报请本县(区)人民政府审定。补贴资金分配方案通过县(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各县(区)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联合在6月(略)日前对各乡镇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和补贴资金给予书面批复,同时在“一卡通”系统录入补贴标准,以确保公示内容、审核批复与实际发放情况完全一致。
(略).及时发放补贴资金。各县(区)财政、农业农村部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资金拨付程序,及时将补贴款发放到农户“一卡通”账户。整个发放程序要严而有序、公开透明,力争6月(略)日前完成补贴资金的发放工作。
(四)加大监管指导力度。各县(区)要落实定期检查指导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监督机制,严格核实补贴对象和面积,严禁对不符合补贴条件的耕地给予补贴,一经发现,按照骗取、套取补贴资金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五)加强政策宣传引导。各县(区)要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项目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通过印发宣传手册、传单、报纸及广播电视等形式做好政策宣传,主动与社会各方面特别是基层干部群众进行沟通交流,提高政策知晓度。县、乡镇要设立并公布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咨询监督电话,做好受理政策咨询、查证举报事项等工作。对因政策调整造成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减少的农户要宣传解释到位,获得农户理解和支持。通过政策宣传,发挥好补贴政策对耕地地力保护的激励作用。
(六)加强档案收集管理。各县(区)要收集本辖区实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项目中形成的有关材料,并按照规范的档案管理要求进行归档保存。归档材料主要包括:(略)
四、及时报送材料
(一)实施方案和绩效目标。各县(区)农业农村局会同财政局联合制定(略)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施方案和绩效目标(附件3),于3月(略)日前报送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备案。
(二)补贴资金发放情况。各县(区)财政局收集、汇总辖区补贴资金发放情况,会同农业农村局于9月(略)日前将本县(区)补贴资金发放书面总结(含附件4)、县级政府审定补贴方案的批复、县级抽查审核等材料一并报送市财政局、农业农村局。
(三)年度总结和项目绩效评价。各县(区)要及时做好(略)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项目实施工作总结和项目绩效评价工作,于(略)月(略)日前将(略)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项目实施工作总结和《河池市XX县(区)(略)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发放和结余情况表》(附件4)以及项目绩效评价材料报送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未尽事宜,请与市农业农村局和市财政局联系,市农业农村局联系人:(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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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略)
2.河池市XX县(区)(略)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汇总表
3.(略)年XX县(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项目绩效目标表
4.(略)年XX县(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项目发放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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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门户网站公示材料样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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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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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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