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 | 裕兴家园邻里中心第一、二层经营权转让 |
| 项目编号 | (略)HCYCA(略) |
| 委托方 | 合肥东新商业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 委托方承诺 | 委托方承诺本次转让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及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
| 交易监督管理部门 | 合肥市瑶海区财政局 联系方式:(略) |
| 公告及 竞价期限 | 1.公告期:(略) 2.网络连续竞价自由报价期:(略) |
| 一、转让标的情况 |
| 转让标的 | 转让期限(年) | 转让底价(万元/年) | 交易保证金(万元) |
| 裕兴家园邻里中心第一、二层经营权 | 5 | (略).(略) | (略) |
| 1.标的经营房产坐落于瑶海区龙岗路与和平路交口,共两层,总建筑面积为(略).(略)㎡,其中第一层经营权范围不含银行区域范围和面积,第二层经营权范围为整体。 2.该标的无房产证,无土地证,房产面积为经测绘单位测绘面积。标的无权属纠纷,委托方将提供该处标的的权属证明或运营证明,方便受让方办理相关证照。 3.本次经营权转让标的中现有(略)处房产存在租赁关系,租赁合同中房号为委托方自拟,标的房屋未标识具体房号,意向受让方须在参与项目前现场踏勘并向委托方咨询了解确认关于具体房屋位置、范围以及租赁合同的详细内容。现有租赁关系具体如下: (1)一层(略),面积约(略)㎡,合同期至(略)年(略)月(略)日; (2)一层(略),面积约(略)㎡,合同期至(略)年(略)月(略)日; (3)一层(略),面积约(略)㎡,合同期至(略)年(略)月(略)日; (4)一层(略),面积约(略)㎡,合同期至(略)年(略)月(略)日; (5)一层(略),面积约(略)㎡,合同期至(略)年(略)月(略)日; (6)一层(略),面积约(略)㎡,合同期至(略)年(略)月(略)日; (7)一层(略),面积约(略)㎡,合同期至(略)年(略)月(略)日; (8)一层(略),面积约(略)㎡,合同期至(略)年5月(略)日; (9)一层(略),面积约(略)㎡,合同期至(略)年3月(略)日; ((略))一层(略),面积约(略)㎡,合同期至(略)年4月(略)日; ((略))一层(略),面积约(略)㎡,合同已于(略)年1月(略)日到期,商户继续交纳租金使用中; ((略))一层(略),面积约(略)㎡,合同期至(略)年(略)月(略)日; ((略))一层(略),面积约(略)㎡,合同期至(略)年(略)月(略)日; ((略))二层(略),面积约(略)㎡,合同期至(略)年1月(略)日; ((略))二层(略),面积约(略)㎡,合同期至(略)年1月(略)日; ((略))二层(略),面积约(略)㎡,合同期至(略)年1月(略)日; ((略))二层(略),面积约(略)㎡,合同期至(略)年5月9日; ((略))二层(略),面积约(略)㎡,合同期至(略)年(略)月(略)日; 受让方须承继上述租赁合同权利、义务,委托方声明自本次转让标的移交之日起,标的房屋租金由受让方享有,相关手续由委托方协助受让方办理;关于上述((略))租赁合同已到期的商户,委托方可协调受让方与承租人继续签订租赁合同,协调不成的由受让方与承租人自行办理退租事宜;其他租赁合同到期截止后由受让方自行负责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继续租赁或清场等工作),委托方可进行协助。 |
| 经营房产用途要求 | 1.标的经营房产用途为商业。标的房屋位于学校附近,受让方使用上述房屋不得从事学校周边禁止或有碍教学秩序的业态。 2.受让方使用上述房屋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如由此造成受让方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经营权转让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受让方承担。 |
| 经营费用及履约保证金支付 | 1.经营费用每3个月支付一次,前两年经营费用为成交价,第三、四年经营费用在第二年基础上递增3%,第五年经营费用在第四年基础上递增3%,先支付后使用。本项目给予免运营费装修期(略)天(不包含在转让期内)。 2.履约保证金为成交后首年三个月经营费用之和,成交人应在《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5日内(合同签订前)向委托方提交履约保证金。 |
| 二、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的要求 |
| 1.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且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方可参与项目登记及竞价:(略)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 |
| 三、转让条件 |
| 1.意向受让方应在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经营房产,就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委托方咨询,自行了解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凡参与的意向受让方都视同已实地踏勘,确认了经营房产位置、范围、面积和现状等并认可转让要求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2.运营期内,受让方对标的房屋进行装修、装潢时不得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如擅自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受让方应立即恢复原状,给转让方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应由受让方承担赔偿责任。标的房屋的装修、装潢费用及运营期内房屋的维修费用全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3.运营期内,受让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运营费用。如因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需要拆除或改造房屋而导致合同解除的,费用按照实际运营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4.《经营权转让合同》期满或终止时,受让方投入的装修、装潢部分无偿归委托方所有和使用,并将标的房屋在合同终止后(略)日内交还委托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5.运营期间,标的房屋发生的税、水、电、燃气、通讯、垃圾清运费、物业管理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由受让方承担经营期内,受让方需负责经营房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关的水、电、燃气、通讯(网络)、垃圾清运、物业管理、停车等相关费用。 6.运营期内,受让方应做好安全生产、消防、用电、防盗等工作,须按安全管理规定足额配备消防器具,未经委托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动用明火作业,不得挤占消防通道。运营期内标的房屋的日常维护、安全管理等工作及产生的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7.运营期内,受让方招商运营面积不得超过本次经营权标的总建筑面积的(略)%。 8.受让方应在《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5日内与委托方签订转让合同,逾期不与委托方签订合同的,委托方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并报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处理。 9.其他未尽事项详见本公告附件《经营权转让合同》。 |
| 四、受让方的确定方式 |
| 本项目采取网络连续竞价,价高者得的方式确定受让方,最终成交结果以结果公告为准。 注:(略) |
| 五、意向受让方参与方式 |
| 市场主体库登记 | 符合本项目对意向受让方的资格要求,并完成市场主体库登记注册的方可参与本项目登记。具体方式如下: 1.意向受让方为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的,须凭借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简称CA),直接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略) 2.意向受让方为自然人的,点击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略) 具体流程参见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网址:(略) |
| 项目登记 | 1.完成主体库登记的意向受让方,直接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略) 2.登记申请时填写的交易保证金交款账户须与意向受让方实际交纳交易保证金的银行账户一致。 |
| 交易保证金交纳 | 1.意向受让方登记成功后,须通过项目登记时填写的己方账号以转账的方式汇入项目对应账号足额的交易保证金。不得通过现金汇款方式交纳交易保证金。 交易保证金账号如下: 2.交易保证金支付完成后,意向受让方须登录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点击“保证金查询”查看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若显示“未支付”,可点击查询按键刷新支付状态。若刷新后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仍显示“未支付”的,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截止前及时联系技术支持电话((略)-(略))进行反馈。 注意事项:(略) |
| 项目竞价 | 1.交易保证金状态为“已支付”的意向受让方才可点击“进入竞价系统”参与竞价活动。 2.竞价规则详见《网络连续竞价须知》(本公告上传附件1)。 3.本项目标的每轮加价幅度(略)元或其整数倍。 重要提示:(略) |
| 注:(略) 2.意向受让方一旦参与登记及竞价,即视为对本公告内容的全部响应,自愿接受并同意按照相关程序参与本次转让活动。 |
| 六、竞价结束后相关程序 |
| 结果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 1.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在网站上发布结果公告。 2.结果公告发布后,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成交人发出成交确认书,成交确认书发出即视为送达;成交人请登录电子交易系统领取成交确认书。 |
| 交易保证金处置 | 1.合同签订生效后,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可转为首期费用,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结果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不计息)。 2.交易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受让方交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受让方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经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1)意向受让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受让方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受让方参与交易活动的; (4)受让方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受让方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订《经营权转让合同》的。 |
| 异议方式 | 若对结果公告有异议,可自结果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略)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三)若异议人对异议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答复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 |
| 交易服务费收取 | 交易服务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以成交总价(经营期内的经营费用总金额)为收费基数:(略) |
| 七、其他说明 |
| 1.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托方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转让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2.对本项目公告内容要求澄清或有异议的意向受让方,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逾期递交的不予受理。 3.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略)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
| 八、联系方式 |
| 现场踏勘 | 联系人:(略) |
| 主体库登记 | 联系电话:(略) |
| 项目负责人 | 联系人:(略) |
| 本项目意向受让方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