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该等报告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视为其依据该内容以其独立判断自愿全部接受股权转让公告之内容并承担转让标的和标的企业存在的一切相关交易风险,被确定受让资格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标的有瑕疵等为由而拒绝履行相关受让义务,否则视为违约,转让方将按照约定处置保证金。 二、如挂牌期满只有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产生,则采取协议的方式成交;如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通过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三、本次国有股权转让为转让方所持有标的企业的(略)%股权,不接受联合受让。 四、期间损益:(略) 五、转受双方须在最终受让方确定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在转受双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受让方须一次性向中心指定账户全额支付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中心在收到全部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出具交易凭证,并在凭证出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已收到的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 六、转让方转让标的股权后,在办理股权变更时,标的企业不得继续使用“国资”名称字号,不得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并于办理工商登记时一并修改标的企业名称。 七、本次标的转让,不涉及标的企业债权债务的转移,标的企业原有债权、债务由股东变更后的企业承继。 八、本次标的转让,不涉及标的企业的职工安置问题。 九、本次股权转让的税费按照法律法规由转受双方各自承担,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受让方承担。 十、受让方应声明:(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