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次租赁房产为石河子市城区北四路(略)号石河子百花村购物中心,共七层,地下两层,地上五层,房产面积共计(略).(略)平方米,房产所占土地性质为出让,用途为批发零售用地,土地面积(略).(略)平方米,已办理土地及房产所有权证;土地证号为:(略) 二、本次转让标的资产已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人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抵押权人已出具批复同意该资产租赁事项。 三、根据原租赁合同,租赁期间原承租方对房产新增加的各项固定资产、装修、电梯、设施、设备等无偿归出租方所有。 四、本次租赁房产处于租赁状态,租赁合同至(略)年8月(略)日到期,同等条件下原承租方具有优先承租权。若本次原承租方未最终承租须于原租赁合同到期后(略)日内搬离,若原承租方未在规定期限内搬离,由出租方承担相关违约责任。自原承租方搬离后出租方交付租赁房产给承租方,房产以交付时的现状为准,租赁期限自房产交付之日起,承租方于房产交付后3个工作日将首季度租金支付至出租方指定账户。 五、本次租赁房产的评估价值为含增值税价,租金包含暖气、物业、空调、电梯费用。 六、意向承租方报名前须持双方盖章的《现场踏勘确认书》及意向承租方报名资料至新疆产权交易所报名并缴纳保证金。 七、本项目公告内容是基于出租方提供相关材料进行的披露,不代表交易所对公告内容及交易事项的承诺或保证。提醒意向承租方应当在报名前自行做好全面的尽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自行了解出租房屋及土地性质是否满足承租后经营性质的需要,自行了解该租赁房屋建筑物等资产的详细情况和产权瑕疵,自行实地考察租赁物现状(项目公告中披露的标的信息及照片仅供参考,不代表标的与其现状完全一致)等,意向承租方应充分并理性判断承租资产风险,并在结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同时自愿进行报名。意向承租方承租后,因租赁资产瑕疵所产生的一切风险及无法办理相关经营性手续而可能产生的任何纠纷和责任由承租方自行承担,与新疆产权交易所无关。 八、其他详见《评估报告》《租赁方案》等备查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