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以下条件:
3.1.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具备的资质条件:(略)
(1)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和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
(2)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
3.1.2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具备的业绩条件:
投标人提供的类似业绩应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3.1.2.1业绩时间要求:
投标截止日前5年内,指(略)年(略)月(略)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的1个类似项目业绩。
3.1.2.2业绩规模要求:
投标人须具有近5年类似项目业绩。类似项目业绩:
①指投标人须具有近5年((略)年(略)月(略)日至投标截止日)已竣工验收合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总罐容 6.3 万吨(含)以上或总罐容体积 6.(略)万立方米(含)以上立式钢制焊接储罐(含固定顶、浮筒、内浮筒形式)工程。
②投标人应提供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关键页、工程竣工验收证明(需有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签字盖章)原件的扫描件,三者不可缺一。如这三者无法明确证明项目规模及结构形式,还应提供体现立式、钢制、焊接等形式的图纸材料。投标人类似项目业绩属于联合体业绩的,还须提供该业绩对应的联合体协议书,且必须体现投标人在联合体业绩中承担罐体施工内容。资料不符合要求的业绩不予认可。
R联合体投标的,按联合体协议约定的分工分别提供相应的业绩。
3.1.3 投标人还应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内容。
3.2 投标人应具备的其他要求:
(1)投标人须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近3年的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2)投标截止时间前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否则其投标无效。
3.3 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1)联合体各方必须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的权利义务;
(2)联合体各方不得在本项目中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
(3)联合体成员数量不超过两个,联合体牵头人须具备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且须在本项目中承担油罐罐体施工内容,另一方须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
(4)本项目获取招标文件、投标保证金缴纳、投标文件递交等相关事宜由联合体牵头方负责,联合体牵头方进行的该行为对联合体各成员具有约束力。
3.4 投标人须提供投标文件真实性承诺书,确保投标文件没有失实或者弄虚作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