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向承租方须亲自勘验标的,勘验现场时做好拍照录像等相关记录,标的状况以勘验时的实际情况为准。意向承租方须在对标的状况及交易风险进行充分调查研判后,按照公告的要求向中心提出承租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到中心指定银行账户。各意向承租方一旦报名并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与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被确定承租资格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或标的有瑕疵、租赁合同条款存在问题、标的或土地披露面积与相关部门核定面积不符等为由拒绝履行相应承租义务。 2.竞价结束时的最高报价者即为最终承租方,最终承租方须在竞价结束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承租申请书》原件、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营业执照等纸质报名资料(复印件的签字或盖章)递交至中心。 3.出租方与承租方应于最终确认承租方成交之日起(略)个工作日内签订《租赁合同》,承租方应在《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以外的首年租金一次性交纳至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指定账户,届时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转为年租金的等额部分。后续租金由出租方和承租方自行结算,剩余年度的租金在上一年度租期到期前1个月,由最终承租方直接打入出租方指定账户,以后年度以此类推。中心收到首年租金及服务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出具交易凭证,并将首年租金转付至出租方指定银行账户。 4.房屋用途限制:(略) 5.税、费分担: (一)出租方和承租方在租赁不动产交付之日对水、电、燃气、采暖、物业管理、卫生等费用进行交接结算,交接的结果作为本合同附件。租赁不动产交付日之前的上述费用由出租方承担,租赁不动产交付日后承租方租赁期间,所发生上述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二)税费的负担:(略) 6.使用要求和维修责任 (一)承租方已亲自勘验租赁标的,知悉租赁标的情况,出租方不对租赁标的实际情况做出承诺,也不对标的瑕疵承担责任。 (二)承租方应合理使用租赁的不动产及其设施、设备。如因承租方管理、使用不当造成该不动产及设施、设备损坏的,承租方应负责修复或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租赁期间,防火安全、门前三包、综合治理及安全保卫等工作,承租方应执行有关部门规定并承担全部责任和服从出租方监督检查。 (三)在租赁期间,承租方自行负责租赁的不动产的修缮、设备设施维修等并使其达到正常安全使用的状况,并承担相应费用。因承租方不履行修缮、维修等义 务,造成房屋、设备设施致出租方(含出租方人员)或第三人损害的,由承租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出租方有权不定期检查租赁不动产及相关的设备、设施使用状况,发现存在损坏或不安全因素,有权要求承租方按期达到正常使用状态,承租方未能按出租方要求维修、维护,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 (五)租赁期内,承租方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不得将租赁的不动产整体或部分以任何方式转租、转包、租借或设置权利负担,否则出租方有权扣除全部押金并无条件收回房屋。 (六)租赁期间,由承租方承担安全管理职责。非因出租方原因,租赁标的范围内出现安全事故或安全责任事件的,由承租方承担全部相应责任。因此造成双方或 任何第三方发生人身或财产损失的,承租方承担赔偿责任,如涉及行政、刑事处罚,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均与出租方无关。 7.装修及归属 (一)承租方不得随意改变租赁不动产的结构、设施,如需改变该不动产的内部结构、进行装修,或设置对该不动产结构有影响的设施、设备时,需征得出租方 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所需投资由承租方承担。 (二)承租方在租赁期满或不论因何方原因导致解除或终止合同的,承租方装饰装修后形成的附合资产无偿归出租方所有,承租方不得拆除、转移,不得要求价值补偿。 (三)因政府或出租方、出租方上级单位政策性拆迁、改造、搬迁等原因收回租赁的不动产,承租方不得要求补偿,前述情形不视为出租方违约。 8.标的交付及验收 (一)承租方应于租赁期满或合同不论因何方原因而解除、终止时,在出租方书面通知的期限内将租赁不动产交还给出租方,否则出租方有权自行采取措施,收回该不动产,承租方未搬离的财产视为承租方放弃所有权,出租方自行处理,因此造成的损失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出租方为此产生额外费用也由承租方承担。 (二)承租方交回租赁不动产时,应保证该不动产及其设施设备能够正常使用,符合该类资产的正常使用标准,结清应由承租方支付的相关费用。 9.房屋改造限制:(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