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向承租方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出租标的,并与出租方签署《现场勘查确认单》,就意向承租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出租方咨询,自行了解标的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申请承租登记的意向承租方都视同已实地踏勘出租标的,确认了标的范围、面积并认可租赁要求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2、承租方使用上述房屋必须符合房屋设计用途,遵守国家和地方关于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各出租标的均仅限用于科研、办公,禁止经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业。承租方正式运营前,必须满足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消防、安全、环保、卫生等各项规定,取得相应的批准文件。如由此造成承租方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承租方承担,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3、各出租标的按移交时的现状(包括房屋装修、现有配套公建设施等)进行移交,出租标的内遗留的杂物等由承租方负责清理。 4、租赁期内,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租、分租、出借租赁房屋。 5、租赁期内,承租方负责租赁房屋的日常安全管理、环境保护等工作并承担租赁房屋发生的水、电及水电公摊、燃气、通讯(网络)、垃圾清运、物业管理、门前三包等相关费用。 6、租赁期内,承租方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改造时,装修、改造方案须经出租方及园区物业书面同意,且装修、改造不得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如擅自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承租方应立即恢复原状,给出租方或第三方造成的损失应由承租方承担赔偿责任。租赁房屋的装修、改造费用全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承租方若需使用所承租标的房产的外墙,须经出租方书面同意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布设;出租方有权要求承租方按出租方园区规划设计进行调整。 7、承租方除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外,还应遵守出租方和园区物业公司有关安全、环保、卫生、稳定、秩序等方面的管理规定,接受出租方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文明守法经营。如承租方违反上述有关管理规定,出租方有权无条件收回房屋。 8、租赁期内,承租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租金。如租期内承租方要求提前退租的,须承担违约责任。如因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需要拆除或改造租赁房屋而导致合同解除的,双方互不追究责任。租金按照实际租赁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9、《房屋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时,承租方投入的装修、改造部分无偿归出租方所有和使用,并将租赁房屋在合同终止后(略)日内交还出租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略)、承租方自《竞价结果通知单》出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至安徽省产权交易中心签订《竞价结果通知单》,接出租方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略)、保证金不得由他方代缴。 (略)、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所附《房屋租赁合同》(模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