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投标人: 3.1具备(1)工程设计综合资质或建筑行业工程设计丙级及以上资质或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专业设计丙级及以上资质。(2)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施工单位须提供在“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上,参与投标资质的“资质动态核查结果证明”,其投标对应资质动态核查结果处于“合格”状态)。 3.2本次招标(?接受/□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3.2.1项目负责人由牵头单位人员委派; ?3.2.2联合体数量不超过2 个; 3.2.3联合体的各专业资质等级,根据联合体协议书约定的专业分工认定,相同专业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承担相应专业工作的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不同专业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联合体协议分工所承担的专业工作对应各自的专业资质认定; ?3.2.4其他:联合体牵头人为具有施工资质的投标人。 ?3.3具备有效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联合体投标的,承担施工工作的联合体成员均应提供); □3.4自年月日以来承接过/完成过 (与发包工程相类似的设计、施工或工程总承包业绩均可作为资格条件业绩)业绩。 ?3.5企业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企业经理、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对应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联合体投标的,承担施工工作的联合体成员均应提供); □3.6面向中小企业招标的,投标人(或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须为中小企业,并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二)拟派项目负责人、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建造师): 3.7拟派项目负责人具有注册在投标人单位的?建筑工程二级及以上建造师执业资格;□(专业名称)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投标人拟派的项目负责人可兼任施工负责人,?同时具有对应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联合体投标的,承担施工工作联合体成员拟派项目负责人的须提供); 3.8拟派设计负责人具有国家二级及以上注册建筑师资格。联合体投标的,设计负责人须由承担设计工作的联合体成员委派; ?3.9拟派施工负责人(建造师)具有建筑工程二级及以上建造师资格,同时具有对应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联合体投标的,施工负责人须由承担施工工作的联合体成员委派); 3.(略)如拟派项目负责人或施工负责人在投标截止日存在在其他任何在建合同工程(在建合同工程的开始时间为合同工程中标通知书发出日期,或者不通过招标方式的则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开始时间,结束时间为该合同工程验收合格或合同解除日期)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施工负责人(含工程总承包项目中担任施工负责人)的,不得以拟派项目负责人或施工负责人的身份参加本次投标; □3.(略)(招标人认为需要增加的、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要求)。 (三)其他: ?3.(略)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有对应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配备人数不少于(人数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相关规定要求)不少于1 个。联合体投标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须由承担施工工作的联合体成员委派; 3.(略)投标人及其拟派项目负责人、施工负责人、设计负责人未被列入建筑市场失信黑名单(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黑名单记录、失信联合惩戒记录和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严重失信名单的信息为准); 3.(略)投标人及其拟派项目负责人、施工负责人、设计负责人自(略)年5 月(略) 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无行贿犯罪记录(以“中国裁判文书网”为准); 3.(略)投标人及其拟派项目负责人、施工负责人、设计负责人自年5 月(略) 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中国裁判文书网”为准); 3.(略)投标人及其拟派项目负责人未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3.(略)投标人及其拟派项目负责人未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有效期内)并共享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3.(略)省外企业应按规定办理“省外建设工程企业进浙备案”手续; ?3.(略) 上述条款3.(略)-3.(略)内容无需提供网页截图或证明,只需在“投标承诺书”中进行承诺即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