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承租方须为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承租资产使用用途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扬州市城市管理要求,经营活动应合法合规,诚实守信。 3.所承租的房屋不可从事餐饮行业,不得从事烟花爆竹、油漆等易燃易爆物品的经营。 4.承租方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擅自将租赁财产转租,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租方负责。 5.承租方擅自将租赁资产从事非法活动,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租方负责。 6.租赁期间,出租方以现有状况交付,不负责租赁房屋以及相关水电等设备的维修,承租方应做好相关维护工作,如因屋面和墙壁体等原因造成损失,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7.承租方经出租方同意后方可进行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方请求出租方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 8.承租方须按照标的的租金支付方式提前一个月将租金预交给出租方。水电费及物业管理费由承租方自付。 9.租赁期届满时,出租方收回房屋,承租方必须在合同期满或解除后无条件归还房屋,固定装潢部分应完整无条件交还出租方,逾期不还,除补交租金外,还应偿付违约金。若因拆除附属装饰物造成房屋毁损,承租方需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略).所承租的房屋内的用电负荷不得超过(略)千瓦。(如需增加用电容量,必须事先获得出租方的批准。增加用电容量所产生的所有费用由承租方承担。在租赁合同到期后,因增容所投入的设施和改进将无偿归出租方所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