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其他补充事宜
小河水厂生活水处理系统提升改造项目施工招标
澄清答疑
致各潜在投标人:
我公司代理的小河水厂生活水处理系统提升改造项目施工招标,针对近期收到的有关问题,现如下回复:
问题一:(略)
答复:(略)
问题二:(略)
答复:(略)
问题三:(略)
答复:(略)
问题四:(略)
答复:(略)
问题五:(略)
答复:(略)
问题六:(略)
答复:(略)
问题七:(略)
答复:(略)
问题八:(略)
问:(略)
答复:(略)
问题九:(略)
问:(略)
答复:(略)
问题十:(略)
答复:(略)
问题十一:(略)
答复:(略)
问题十二:(略)
答复:(略)
问题十三:(略)
答复:(略)
问题十四:(略)
答复:(略)
问题十五:(略)
答复:(略)
问题十六:(略)
答复:(略)
问题十七:(略)
答复:(略)
问题十八:(略)
答复:(略)
问题十九:(略)
(1)该表规格型号参数栏如何填写?
(2)该表投标品牌或生产厂家栏里的内容是否每项都必须填写?
答复:(略)
问题二十:(略)
(1)是否需要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该工程量清单格式,并填写投标品牌或厂家及对应型号?
(2)备注(投标品牌或厂家及对应型号)栏里的内容是否需每项填写?
答复:(略)
问题二十一:(略)
答复:(略)
问题二十二:(略)
答复:(略)
问题二十三:(略)
答复:(略)
问题二十四:(略)
答复:(略)
问题二十五:(略)
答复:(略)
问题二十六:(略)
答复:(略)
问题二十七:(略)
答复:(略)
问题二十八:(略)
答复:(略)
问题二十九:(略)
答复:(略)
问题三十:(略)
答复:(略)
问题三十一:(略)
答复:(略)
问题三十二:(略)
答复:(略)
问题三十三:(略)
答复:(略)
问题三十四:(略)
答复:(略)
问题三十五:(略)
答复:(略)
问题三十六:(略)
本项目类似业绩要求金额为 (略)万元及以上生活水处理新建或改建或扩建项目(须含生活水处理设备),请问我司作为投标人提供所投水质处理设备制造商的业绩算不算有效业绩?请明确回复。
请问包含生活污水处理设备的项目是否也属于有效业绩范畴内?请明确回复。根据招标文件看,本次招标为供水项目,但如果只要求供水处理设备业绩(自来水业绩),这属于特定行业的业绩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要求,则这种只要求供水业绩的是以不合理的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请招标人明确企业业绩要求范围,增加项目竞争力。
答复:(略)
问题三十七:(略)
由于本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略).2.(略) 第 2 条“本项目《投标人应填写的主要产品品牌、性能一览表》中的设备需填报投标品牌或生产厂家等信息。投标人填报时,针对同一标的物及同一类型的设备,其投标文件仅能出现唯一投标品牌或生产厂家,否则按无效标处理。”同时,第八章技术标准和要求的“品牌要求”中对模块化净水装置主体等有品牌要求。我司投标报名后联系了本项目核心设备(占比达 (略)%)模块化净水装置主体推荐的参照或相当品牌三家公司 (净化控股、联池水务、金山环保),这三家公司明确答复,他们都要自己参与本项目投标,请问我司是否可以在投标品牌中填写其中一家品牌,且不需要制造商授权?如需要制造商授权,是否应按照《工 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二条(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同一型号的货物,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否则应作废标处理。) 要求提供唯一授权?请明确回复。如需提供制造商唯一授权的话,根据三家核心模块化净水装置主体参照或相当品牌的答复(三家公司均参与投标),我司根本无法参与本项目投标竞争,故本项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应当发布本项目终止公告,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组织招标。
答复:(略)
问题三十八:(略)
本项目已对项目经理资格有了明确要求,具备市政公用工程专业
贰级注册建造师,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 证),满足此要求已完全具备项目履约能力。项目经理职称评分中再次要求具备市政工程或机电工程相关高级职称作为加分项就是排斥合格的潜在投标人,理由如下:(略)
答复:(略)
问题三十九:(略)
本项目招标文件技术标准和要求已非常专业的明确项目技术要求,对项目定位也表述的非常清晰,且本项目不属于技术复杂,难度高的项目。增加品牌参考要求会影响评标委员会对项目的判断,评标委员会在无法鉴别相当于推荐品牌设备的情况下,主观意识会被引导至被招标人推荐品牌范围内,这意味着谁代理上述推荐品牌或推荐品
牌制造商自行参与本项目投标即为中标人范畴。这就是明显的排斥、限制、歧视其他制造商及代理商的产品以及投标的合法权益。请删除品牌要求。
答复:(略)
问题四十:(略)
招标文件对投标人或投标人所投水质处理设备制造商;不是考察该制造商的加工、生产制造能力(比如其生产制造设备情况,产量情况,制造商研发设计人员情况,实际使用情况)而是要求提供一个与设备生能力不那么紧密相关的软件编制能力来界定净水设备制造商的综合实力,理由如下:(略)
答复:(略)
问题四十一:(略)
答复:(略)
问题四十二:(略)
答复:(略)
问题四十三:(略)
答复:(略)
问题四十四:(略)
答复:(略)
问题四十五:(略)
5.1 在常规处理量时,其工艺参数偏大。考虑到目前原水水质日益不稳定的趋势,我司认为目前的工艺参数取值在各工况下连续保出水浊度低于 1NTU 的可能性比较大,但是小于 0.4NTU 的可能性不大。
5.2 当按照处理安全系数(过载能力)取 1.3 运行时,絮凝时间低于《室外给水设计标准》(GB(略)-(略))中规定最低下限要求,沉淀负荷高于最高上限要求,滤速偏规范上限运行,存在出水水质不达标的情况发生,保证不了招标文件要求的进水浊度小于等于 (略) 时,经处理后出水浊度小于 0.4 的内控指标。请贵司慎重考虑设计方案可行性或考虑允许采用其他先进沉淀技术实现要求。
答复:(略)
本次澄清答疑未影响投标文件编制,本项目保证金递交截止时间、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开标时间按原计划时间执行。
贵州智聚招标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略)年4月(略)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