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向受让方在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转让标的属于报废状态,转让方已对标的资产进行了全面如实的披露,并不表明能够对标的资产所有瑕疵进行了全部揭示,意向受让方在受让前应自行或聘请专业人士对标的资产的相关资料进行全面勘察、鉴定,并在申请受让登记时提交经转让方确认的《现场勘查确认单》,意向受让方一旦递交受让资料并交纳保证金,则视为充分知晓并认可标的资产可能存在的所有风险及瑕疵,成交后,受让方不能以此为由拒不按时足额支付转让价款、办理交接等相应手续,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 2、依据标的详情参见《安徽江淮专用汽车有限公司拟资产处置涉及其厂区三期土地、房产及附属设施市场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皖华安评字((略))(略)号】,提醒投资者注意事项:(略) 3、受让方入驻包河经开区管委会产业园后须保证每年亩均税收须满足不小于(略)万/亩。 4、受让方须对受让土地制定规划方案并报相关部门审批通过后,与包河经开区管委会签订投资协议,投资协议生效后方可办理办理不动产权转移登记。 5、转让方一期、二期、三期厂房屋面建设分布式光伏电站工程项目,(略)年转让方与某新能源公司签订能源管理合同((略)年双方对合同部分条款进行变更),双方同意按约定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分享项目带来的节能效益,项目分享期为(略)年。受让方受让成功后,在办理完转让标的的土地及房产变更登记手续后,受让方须承继本能源管理合同项下转让方的所有权利义务(仅限于三期厂房屋面部分),转让方将协助受让方与该新能源公司办理新合同签订事宜。 6、受让方付清转让价款,并接转让方通知后,转、受让双方开始进行标的附属设施资产交接。自书面移交手续完成之日起,转让标的附属设施资产所有权和标的的毁损灭失等风险皆转移至受让方,受让方须在完成书面移交手续之日2个月内完成转让标的土地使用权、房产登记至受让方名下的权证过户、变更、分割登记手续(因政府部门原因造成迟延的除外),转让方给予积极配合,不动产登记费、证书工本费等由受让方承担。 7、转让标的的交付类型、数量和交付状况,及转让标的所在区域内整体布局、规划、经营情况以及已存在相关设施、设备情况,以交付时现状为准,其中转让的土地使用权面积如与最终办理的土地使用权证面积不符,应以最终办理土地使用权证面积为准,不影响最终成交价,受让方不得在受让后对标的提出任何异议。 8、标的转让后涉及权证登记或变更的,由受让方自行办理,转让方协助;因办理权证登记或变更、分割手续所涉及的各项税费按国家相应规定由转、受让双方各自承担。 9、转让标的在移交前发生的相关费用(水、电、物业、卫生费)由转让方落实解决;移交后标的相关费用(水、电、物业、卫生费)由受让方承担并落实解决;其中电力损耗部分由受让方按电表数的占比进行分摊。 (略)、意向受让方应自行了解并对照包括但不限于转让标的所在地相关主管部门关于标的过户、使用要求等其他条件;如因受让方原因无法办理转让标的过户、变更等手续、未能按其预期方案使用,受让方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费用、风险和损失等。 (略)、意向受让方资格条件应符合地方关于转让标的购买资格相关政策规定并自行对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对自身的资格条件进行核查,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机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费用、风险和损失等。 (略)、本次转让标的评估价、挂牌价、成交价均为不含税价,交易完成后,转让方按国家税法规定向受让方开具增值税发票,增值税(本项目转让价款对应增值税)由受让方承担。受让方支付转让价款的同时,将增值税额转入转让方指定账户。 (略)、除转让方向受让方开具本项目转让价款对应增值税发票的税额由受让方承担外,因本次转让标的资产所产生的增值税及附加税、印花税等各项税费由转、受让方依据法律规定各自缴纳。如法律法规未规定缴纳主体,且转、受让方亦未约定承担主体的,双方共同按相同比例承担。转、受让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略)、意向受让方在提交受让申请时,不得代办、代交保证金及后续价款等费用。 (略)、安徽省产权交易中心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且受让方付清转让价款后5个工作日内将转让价款转入转让方指定账户, 受让方必须响应,不得提出异议。 (略)、在意向受让方勘查现场时,转让方现场勘查人员会对本次转让标的情况做具体解说,意向受让方应对现场勘查情况签署《现场勘查确认单》。 (略)、需现场勘查的意向受让方,请联系现场勘查人员。李元吉,联系电话:(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