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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受南京地铁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就其转让南京地铁5号线列车播音广告经营权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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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不延长信息公告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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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挂牌期满后,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转让方式,以不低于挂牌价格标准签约; (2)挂牌期满后,如征集到两家或两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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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次招商转让标的为南京地铁5号线列车播音广告经营权,合同期详见附件1《南京地铁5号线列车播音广告经营权转让招商文件》 (2)本次转让标的为整体转让,不拆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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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须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企业法人,成立2年(含)以上(成立时间以营业执照中登记时间为准,至公告发布当日); (2)实收资本不少于(略)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略)年财务报告为准); (3)公司经营范围须包含与广告相关的经营内容(如制作、发布各类广告或从事广告业务等)(以营业执照记载为准); (4)须承诺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在近1年经营活动中无不良记录,须提供承诺函(承诺函格式详见附件1《南京地铁5号线列车播音广告经营权转让招商文件》)和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企业信用报告。 (5)不接受联合体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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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转让方审查,通过资格确认的意向受让方须在资格确认次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保证金交至指定账户(需从意向方登记时所填写的本单位账户中采用电子化方式一次性汇出,以到达账户时间为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并办理保证金到账确认手续,逾期将不能取得竞买资格; 2、通过资格确认的意向受让方须在资格确认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保证金到账确认手续,逾期无法办理; 3、办理到账确认的方式为:(略) 4、意向受让方应充分考虑资金在途时间,确保交易保证金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指定账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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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意向受让方如被确定为受让方,则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本金在《成交确认书》或《网络报价成交确认单》生效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转抵履约保证金和首期代理经营权费用(差额部分受让方另行补齐);未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后五个工作日内原路全额返还; 2、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以下内容作出承诺:(略) (1)协议转让的,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拒绝签署《成交确认书》的或未在《成交确认书》生效之日起(略)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经营权合同》的; (2)竞价转让的:(略) (3)未在规定时间内付清全部交易价款和交易服务费的; (4)提供虚假资料的; (5)扰乱交易场所秩序,使交易活动无法进行的; (6)相互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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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意向受让方向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交的登记材料: (1)经签字盖章的意向方登记表(登记时系统自动生成); (2)公司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经办人身份证; 意向受让方须在登记期限内登录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用户平台,并通过产权交易业务管理系统完成登记手续,登记材料均需原件扫描上传。 2.意向方登记期内向转让方提交的材料: (1)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略)年度财务报告; (2)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企业信用报告; (3)承诺函(详见附件1《南京地铁5号线列车播音广告经营权转让招商文件》); 网络登记审核通过后,须在登记期内将上述登记材料纸质版提交至转让方(南京市雨花台区锦绣街1号南京地铁(略)办公室,联系人:(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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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转让方承诺:(略) (2)意向受让方缴纳保证金的,即表示对本次交易无异议,接受交易中心交易规则、本次挂牌公告、《南京地铁5号线列车播音广告经营权转让招商文件》及《承诺函》(详见附件1)、《南京地铁5号线列车播音广告经营权转让合同》(详见附件2)等文件的全部内容,承诺根据交易中心规定的交易程序确认为转让标的的受让方后,将无条件签署《南京地铁5号线列车播音广告经营权转让合同》(详见附件2)而不再针对合同条款提出任何意见或异议。 (3)交易双方需在被确定受让资格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交易中心缴纳交易服务费。 (4)收费标准:(略) (5)相关银行账户信息:(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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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略) 地 址:(略) 联 系 人:(略) 联系电话:(略) 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 址:(略) 邮 编:(略) 联 系 人:(略) 联系电话:(略) 拍卖公司: 地 址: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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