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略)
责任编辑:(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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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区部分区域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通告》(宜府发〔(略)〕(略)号)于(略)年(略)月(略)日印发实施,至今已实行超过6年。按照规范性文件有关管理规定,结合我市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工作实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规定,市生态环境局代拟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征求意见时间:(略)
附件:(略)
宜昌市生态环境局
(略)年5月8日
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强化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助力环境空气质量改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规定,市政府决定调整宜昌城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告所指非道路移动机械为装配有柴油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机械类型:(略)
本通告所指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为满足下列条件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一)达不到《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GB (略)-(略))第三阶段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含环保登记号码首位为X的机械);
(二)经检验,污染物排放超过《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 (略)-(略))中规定的Ⅲ类限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见污染物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二、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合围区域
(一)峡州大道、西陵二路快速路、发展大道、东方大道、东城路、小鸦路、夷兴大道、平云三路、平云四路以西至长江;
(二)峡州大道、机场路、迎宾路、桐岭路、正大路以西至长江。
(三)江城大道、夷桥路至长江以东;江城大道、点军大道以东至长江。
三、管理要求
(一)市生态环境局对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相关部门、各城区人民政府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工业企业、物流园区、货场等所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监督管理,督促相关单位到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编码登记。
(二)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内,全时段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外,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执行上述规定的,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法查处。
(三)执行应急抢险任务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的,不受本通告限制。
(四)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区部分区域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通告》(宜府发〔(略)〕(略)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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