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其他补充事宜
关于《贵州黔北(德江)民用机场航站楼专业柜台、室内维护及清洁设备、航站楼座椅等采购》招标文件的澄清((略))
各投标人:
现对《贵州黔北(德江)民用机场航站楼专业柜台、室内维护及清洁设备、航站楼座椅等采购》招标文件投标人提出的问题进行如下回复:
问题一:(略)
招标文件P(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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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P(略)及P(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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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略)
问题二:(略)
回复:(略)
问题三:(略)
回复:(略)
1、投标人具有有效的ISO(略)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具有ISO(略)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得2分;
2、投标人(略)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供交通枢纽同类业绩项目业主评价报告(或满意度证明),评价为满意或为优秀的,1个得1分,最多得3分;
提供体系证书、业主评价报告(或满意度)扫描件为证明材料,业主评价报告(或满意度)中需体现业主单位名称、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业绩内容等信息,业绩内容须包含交通枢纽柜台、座椅2项内容,提供的证明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分。注:(略)
问题四:(略)
本项目采购设备包含柜台、室内维护及清洁设备、航站楼座椅、行李推车等产品,但评分仅考核柜台业绩,业绩要求与采购内容不匹配,未体现供应商全面履约能力,根据根据《(略)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修订版】》中的第三十二条,该评分条款存在严重的倾向性,违反公平公正竞争原则。
建议修改为:
(略) 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前在中国大陆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具有交通枢纽柜台及座椅业绩(略)万元及以上1个的得2.5分,最多得(略)分。
回复:(略)
提供合同复印件及验收报告、用户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为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加盖公章;合同中需体现的交通枢纽柜台、座椅2项内容,否则需提供用户证明材料,未体现或未出具的,视为未提供证明材料,本项不得分。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不齐全的,视为未提供证明材料,不得分。
投标人为代理人的需提供代理合同或授权书等证明材料并加盖公章
投标人应提供与拟投柜台品牌相同的业绩 ,如与拟投柜台品牌不一致或未明确所投柜台品牌的则不得分。
问题五:(略)
异议:(略)
2、企业业绩时间段:(略)
建议修改为:
(略) 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前在中国大陆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具有交通枢纽柜台及座椅业绩(略)万元及以上1个的得2.5分,最多得(略)分。
回复:(略)
提供合同复印件及验收报告、用户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为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加盖公章;合同中需体现的交通枢纽柜台、座椅2项内容,否则需提供用户证明材料,未体现或未出具的,视为未提供证明材料,本项不得分。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不齐全的,视为未提供证明材料,不得分。
投标人为代理人的需提供代理合同或授权书等证明材料并加盖公章
投标人应提供与拟投柜台品牌相同的业绩 ,如与拟投柜台品牌不一致或未明确所投柜台品牌的则不得分。
问题六:
6.1、企业业绩质疑事项
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的业绩证明需为自(略)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前的(略)万元及以上交通枢纽柜台业绩,且必须提供验收报告,该要求可能构成不合理的限制性条件,理由如下:
1)时间限制的合理性存疑
3年期限要求缺乏必要性说明。若项目技术成熟、实施周期长(如与基建项目施工周期挂钩的设备和货物类项目),3年期限可能排除具备长期优质业绩但近期未中标同类项目的企业,与项目实际需求不匹配。
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应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否则可能构成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
2)验收报告的强制性要求可能显失公平
部分项目可能存在阶段性验收或客户实际使用替代验收报告的情况,强制要求验收报告可能忽略行业惯例。若项目已正常投入使用且无纠纷,但因甲方流程延迟未出具验收报告,此类业绩仍能证明投标人能力,但将被不合理排除。
据公开资料查询,同时满足自(略)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前的(略)万元及以上交通枢纽柜台业绩,且已完成验收的,有且只有一家单位,是厦门群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3)标的其他采购货物业绩要求存疑
本项目采购清单里航站楼座椅和柜台占比最大 ,但只对柜台业绩作要求而忽略座椅的业绩,座椅作为重要采购内容,其质量、安全性直接影响旅客体验。此条款对柜台的产品以及厂家具存在倾向性,不合理排斥潜在投标人。
回复:(略)
问题七:(略)
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荣誉证书和省部级及以上部门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该要求可能构成不合理的限制性条件,理由如下:
重合同守信用企业在多省份已经停止评比和公示
根据国务院(略)年发布的《关于聚焦企业关切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的通知》及(略)年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清理工作的通知》,多地已对“重合同守信用”等企业信用评比项目进行清理。广东、江苏、浙江等经济大省已于(略)年前后停止官方评比公示;
查询链接:(略)
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并不由省部级及以上部门颁发
在我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由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如省科技厅)联合财政、税务部门审核,最终由“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组成)备案并颁发证书。实际发证单位是“省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如广东省科技厅),而非“省部级部门”直接颁发。“省部级部门”通常指省政府、国家部委(如科技部、财政部),但这些部门并不直接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严格来说,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颁发单位是“省级认定机构”(如省科技厅),属于正厅级单位,而非“省部级单位”。
回复:(略)
澄清1:(略)
招标人:(略)
招标代理机构:(略)
(略)年(略)月(略)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