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项目为转让方持有的废旧的游乐设施一批,系整体转让,详见资产明细表。 二、意向受让方可在挂牌期内通过现场报名(工作时间)或网上报名(详见网上报名操作指南(https:(略) 三、意向受让方须详细阅读本项目所公示的相关附件,在提交受让申请时,需向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递交挂牌附件所列的《现场踏勘确认书》、《承诺函》及《联合受让协议》(如有联合体受让)。上述资料详见附件。 四、意向受让方须自行判断自身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相关政策规定及信息披露附件中《现场踏勘管理办法》等要求的受让方条件,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自身不符合受让主体条件导致的费用、风险和损失。 五、若信息披露期间只有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产生,则采取协议方式以不低于转让底价成交;若信息披露期间有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产生,则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六、为保护转让方和意向受让方的合法权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设定如下内容作为要约,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交易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视为对此的承诺。若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受让方)出现下列情形导致交易无法推进或影响交易秩序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在扣除重交所交易服务费后,转让方有权扣除剩余部分作为违约金:(略) 七、转让方不负责提供设备的合格证、购置发票、相关文字和技术资料等(包括但不限于使用说明书、数据等)。本次转让标的均按现状(包括但不限于品质、质量等)交易和移交,意向受让方须实地踏勘详细了解标的情况,本次交易标的均已报废,受让方取得后只能作报废处置,不得出租、出借、整体转让等再次循环利用,因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转让方与重庆联交所不保证设备的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家、质量、品质等。意向受让方一旦提交受让申请并按规定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对标的现状的充分了解与认可,成功受让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瑕疵等为由放弃受让或拒付交易涉及款项,不以存在差异而影响交易结果。 八、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 2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并在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一次性交付至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因受让方原因未在规定时限内签订合同或未在规定时限内全额交纳交易价款的,除扣除交易保证金外,转让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和终结交易,并将标的另行处置。 九、受让方须在转让方收到全部交易价款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支付成交价格的(略)%作为履约保证金(以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受让方若未按时缴纳履约保证金,转让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和终结交易,并将标的另行处置。 十、本次交易涉及的一切税、费(含转、受让双方应当向重庆联交所支付的费用等)按相关规定由转、受让双方各自承担。重庆联交所收费标准详见https:(略) 十一、本次转让标的由受让方自行负责拆除、搬移、运输、处置,受让方应在移交工作完成之日起的(略)日内完成拆除、搬移、运输、处置等全部工作,逾期未完成的,视为受让方放弃处置本次转让标的的权利,导致的一切责任和后果由受让方自行承担。标的拆除、搬移、运输、处置、协调、清理、水电能源等现场发生的一切费用及安全责任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且不能破坏转让方留存范围内的房屋、建筑物、设备等(拆除范围为±0.(略)及以上,地下部分不得开挖拆除)。受让方作为拆除工程安全责任主体单位,对拆除工程的安全负总责,应承担设备拆、吊、运过程中的机械、人身和消防等安全责任,一旦发生水、火、电、腐蚀、窒息、高处、受限空间、机械伤害和粉尘等因素引起的任何伤亡或财产损失,均由受让方承担一切责任并承担相应费用,如给转让方造成损失由受让方全部承担。转让方及重庆联交所不承担任何相关责任。 十二、本次转让标的包含大型游乐设施拆除,受让方须具备具有专业资质的人员进行废旧设备的相关拆除工作,所有进行拆除工作的人员一人一证、持证上岗、人证相符。受让方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拆除作业人员的健康体检、保险购买(包含人身意外伤害险,且保险金额不低于(略)万元/人)及施工前的安全教育工作。 十三、受让方应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提交详细的设备拆除方案(包括单个设备拆除方案),方案应包括拆除流程、安全防护措施、大型部件的吊运拆除方案、应急预案等内容,经转让方、监理单位及相关专家审核通过后方可实施拆除工作(转让方审核并不减免受让方的一切安全、环保等责任),如方案需完善、修改,受让方须在收到转让方书面反馈意见后3个工作日内按转让方要求完善、修改拆除方案。受让方若未按时提交设备拆除方案或未按时提交修改方案,转让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和终结交易,并将标的另行处置。 十四、在实施拆除的全过程中,受让方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规范的规定,以确保人身、财产安全。 十五、本次转让价格为含增值税价格。转让方在收到受让方支付的转让价款后,向受让方开具等额的重庆市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电子)。 十六、以联合体形式报名(联合体成员不得超过2家)的,任一联合体成员不得单独参与本项目受让或与其他意向受让方另行组成联合体参与本项目受让。联合体各方需签订《联合受让协议》(相关要求详见《现场踏勘管理办法》)。 十七、本标的资料仅供意向受让方参考,重庆联交所不负责标的移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和其他连带责任。 十八、项目的备查资料:(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