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次转让标的房产于(略)年建成,(略)年8月(略)日经包钢(集团)公司二届董事会(略)年第6次会议决议批准划转至内蒙古铁花文化产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转让方)管理,具有合法处置权,目前因存在历史遗留问题无法办理产权登记。 2. 租赁合同部分条款: 租赁用途:(略) 租赁期限:(略) 租金:(略) 承租押金:(略) 费用承担:(略) 承租方下列行为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标的房产: (1)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转租、转包、转借或在不动产上设置权利负担的; (2)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擅自变动租赁不动产主体结构或改变本合同约定的不动产租赁用途的; (3)恶意破坏租赁不动产的; (4)利用租赁不动产存放危险物品或进行违法活动; (5)不按合同约定按期交纳租金及其他应由承租方交纳的费用超过(略)日; (6)出租方有权不定期检查租赁不动产及相关的设备、设施使用状况,发现存在损坏或不安全因素,有权要求承租方按期达到正常使用状态,承租方未能按出租方要求维修、维护,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 3.本项目支持包头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或内蒙古铁花文化产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人以债权抵顶价款的方式参与,但应符合“以物抵债”规范要求: (1)债权人持有有效债权,且已还款期限届满。 (2)债权抵顶价款应通过内蒙古铁花文化产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债务确认,并双方均同意债权抵顶交易价款。 4.本次转让房产的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划拨,根据现行办理不动产证的相关要求,需要房地一体,划拨土地处置时需缴纳土地出让金;本次转让房产未说明的公共(或专项)维修基金的具体情况需意向受让方自行了解。 5.本次转让标的涉及的房屋面积、土地使用权面积、标的图片仅供参考,最终以标的所在地房管部门、规划部门、土地部门核定为准,面积变化不调整交易价格。 6.在通过e交易平台参与项目过程中,出现《e交易平台竞价交易规则》、《电子竞价风险告知及接受确认书》及任何e交易平台中公开揭露的说明中列举的无法正常竞价情形的,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7.最终受让方未按照公告约定时间签订相关受让法律文本的,或未按照约定及时付清全部交易价款或交易服务费的,或未按照公告约定及时完成标的交割的,经过中心催告仍未履行的,转让方有权单方解除交易、终结该项目,并另行处置标的,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按公告约定处置。 8.如上内容均来自转让方提供的资料,租赁合同、评估报告及其他文件等在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心”)备查,备查资料仅供参考。请意向受让方亲自勘验标的情况,标的状况以实际情况为准,请各意向受让方与当地房产、国土、规划等相关部门沟通,了解法律、法规、政策并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仅就转让方提供的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