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投标人应依法设立并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的如下条件:
3.1.1 投标人资质要求:
3.1.1.1 设计资质满足下列要求之一:(略)
3.1.1.2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具备有效的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具备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承装、承修、承试均为五级及以上)。
3.1.2 项目经理、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要求:
(1)项目经理要求:(略)
(2)设计负责人要求:(略)
(3)施工负责人要求:(略)
(4)项目经理与施工负责人可以为同一人。
3.1.3 投标人业绩要求:(略)
3.1.4 项目经理、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业绩要求:(略)
3.1.5 财务要求:(略)
3.1.6 信誉要求:(略)
3.1.7 本招标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1)联合体成员方总数量不超过2家;
(2)承担设计任务的联合体成员须具备3.1.1.1设计资质要求,承担施工任务的联合体成员须具备3.1.1.2 施工资质要求;
(3)联合体任意一方满足3.1.3 投标人业绩要求;
(4)联合体任意一方满足3.1.2中项目经理要求;
(5)联合体各方均须符合3.1.6 信誉要求。3.2 投标人不得存在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第1.4.4项规定的情形。
3.3 其他要求:(略)
3.4 每个投标人最多允许中标 / 标段(适用于分标段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