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供应商须提供下列材料: <1>投标供应商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2>依法缴纳税收或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3>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5>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2、经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后,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取消投标资格。(提供网站的查询截图,时间为投标截止时间前(略)天内); 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否则,皆取消投标资格; 4、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投标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5、本项目不接受投标供应商以联合体方式进行投标; 6、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履约能力; 7、供应商须具备交通运输部门颁发的有效期内的《汽车租赁经营许可证》或《汽车租赁经营备案证》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交通运输部门颁发的有关汽车租赁备案或提供贵公司与有相关道路运输许可证的协议以及相关资料或许可证明(不包括其他社会组织、协会颁发的汽车租赁证书),其中投标人提供《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其经营范围需包括汽车租赁或客运出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