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 | 合经区翡翠湖公园自动售卖场地租赁 |
| 项目编号 | (略)AJJCJ(略) |
| 委托方 | 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公用事业发展有限公司 |
| 委托方承诺 | 委托方承诺本次出租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
| 交易监督管理部门 | 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 联系方式:(略) |
| 公告、 竞价期限 | 1.公告期:(略) 2.网络一次性报价期:(略) |
| 一、出租标的情况 |
| 出租标的 | 所在层 | 数量 | 建筑面积(㎡) | 租期(年) | 租金底价(万元/年) | 交易保证金(万元) |
| 翡翠湖公园自动售卖场地 | 第1层 | 8处 | / | 1 | 5.(略) | 0.5 |
| 1.标的坐落位置:(略) 2.标的权属情况:(略) 3.标的区域未清空,现存售卖机等可移动物品所有权属于原承租人,均不在出租范围内。委托方承诺,若本项目成交人非原承租人,由委托方负责协调处理原承租人搬离、资产交付等事项,自本项目合同签订之日起(略)个工作日内将标的清空完毕,并按照合同约定的交付要求移交给新承租人。具体情况须由意向受让方现场踏勘时自行向委托方了解确认。 4.本次一年租赁期满且承租人履约良好,若承租人履约情况良好,且不违背相关法律法规前提下,经交易双方协商一致可续签,合同一年一签,且总续签年限不超过2年,续签的年租金在上一年租金的基础上递增5%。 |
| 房屋租赁用途要求 | 1.自动售卖场地租赁用于经营便民服务自动售卖机。所有产品的售价及收费须经委托方报备后实施。承租人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否则由此产生的所有责任或损失均由承租人自行承担,与委托方无关。 2.承租人须自觉维护园区形象,不得从事产生环境污染的经营项目,不得从事具有安全隐患的项目,不得从事含有低俗、暴力等违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项目。 3.承租人使用上述标的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如由此造成承租人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承租人承担。 4.其他要求:(略) |
| 租金及履约保证金支付 | 1.租金每(略)个月支付一次,租期内租金无递增,先支付后使用。本项目无免租金装修期。 2.如承租人后期因经营实际需要增加自动售卖机,经委托方同意,每增加一处的租金按(成交年租金的1/8)进行计费。 3.履约保证金为成交后首年三个月租金总和,成交人应在《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略)日内(合同签订前)向委托方提交履约保证金。 |
| 二、对意向承租人资格的要求 |
| 1.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且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方可参与项目登记及竞价: (1)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6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略)分的; (2)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略)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略)分的; (3)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略)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略)分的; (4)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略)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略)分的。 2.本项目不接受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和联合体参与。 |
| 三、承租条件 |
| 1.意向承租人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出租标的,就出租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委托方咨询,自行了解使用该标的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完成登记的意向承租人都视同已实地踏勘出租标的,确认了标的位置、范围、面积和现状等并认可租赁要求,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2.公告所列示的标的建筑面积仅作参考,最终以标的实际面积为准。标的实际面积与本公告所列示建筑面积不符的,不调整成交价格。出租面积之外的建筑物、附属物(如道路、绿化、空地、停车场等)均不在出租范围内,委托方不提供任何承诺及服务。 3.承租人在租赁合同履约期限内,不得转租、转让或转借给第三人。 4.租赁期内,承租人需负责租赁标的的日常管理工作并承担租赁标的发生的水、电、燃气、通讯(网络)、垃圾清运、物业管理、停车等相关费用。承租人须负责租赁标的的消防安全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自觉接受、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有危害消防安全的行为。 5.租赁期内,承租人对租赁标的进行装修、装潢时,装修、装潢方案须经委托方书面同意,如按规定需要报相关部门批准或备案的须履行报批手续,且装修、装潢不得改动或破坏标的结构,并不得破坏或改变委托方与相邻产权人的产权界限,否则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引起的产权纠纷责任全部由承租人承担。如擅自改动或破坏标的结构,承租人应立即恢复原状,给委托方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应由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委托方有权监督装修施工过程,并有权提出必要的整改意见。租赁标的的装修、装潢费用及租赁期内标的的维修费用全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6.租赁期内,承租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租赁价款。如因不可抗拒的因素或相应政策(自然灾害、政府干预、社会舆论、生态环保、国土空间规划等)造成承租人无法经营或相关基础设施提升无法履行的,承租人须无条件撤场,委托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合同解除后,租赁价款按照实际租赁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7.合同期满或终止或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时,承租人投入的装修、装潢部分无偿归委托方所有和使用,承租人必须在租赁期满或租赁合同解除之日无条件将标的归还委托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8.承租人应在《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略)日内与委托方签订租赁合同,逾期不与委托方签订合同的,委托方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并报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处理。 9.成交人在合同签订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发布对标的标的转租、分租或出借等相关广告信息,否则视同涉事转租行为,一经发现,委托方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账户。 (略).特别说明: (1)租赁期内,承租人经营范围内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导致的一切财产损失和人身损害,由承租人自行承担全部责任,委托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承租人应按照消防部门要求配备齐全并及时更新消防设施设备,应保证消防通道畅通,履行消防安全责任。 (3)承租人为经营本项目购置的设备及配套设施须安全性能好、无污染,颜色样式须和园区景观协调,符合园区规划要求,不得破坏原生态环境。承租人负责售卖机及配套设施设备等全部投资,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自主用工,自负盈亏,并须在合同签订后(略)日内,保证上述售卖机及配套设施设备的投入使用,承租人提供的设备维护、维修费用自行承担。 (4)承租人必须服从委托方的监督管理,遵守委托方的各项规章管理制度、维护场地、房屋卫生。保护委托方所提供的设施、设备、安全、维护等。如有损坏需按价赔付。 (5)自助设备安装要求:(略) (6)饮料无人自动售卖机投放饮品需符合国家卫生标准,不得出现过期及临近过期产品,所有食品安全责任由承租人自行承担。售卖机不得出现货品空档,如遇节假日补货,补货时间早八点半之前,晚五点半之后。 (7)所安装机器必须具有原厂出具的质量合格证书;承租人经营的产品需符合法律法规并取得国家相关部门颁发的许可证照。 (8)承租人需接受委托方日常监督考核,分数在(略)分以下的为不合格,不合格的给予处罚,低于(略)分扣除履约保证金5%,低于(略)分扣除履约保证金(略)%,(略)分以下扣除履约保证金(略)%。连续三个季度平均分低于(略)分取消续签,并有权解除合同。 (略).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本公告附件《租赁合同》。 |
| 四、承租人的确定方式 |
| 本项目采取网络一次性报价,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承租人,最终成交结果以结果公告为准。 注:(略) |
| 五、意向承租人参与方式 |
| 市场主体库登记 | 符合本项目对意向承租人的资格要求,并完成市场主体库登记注册的方可参与本项目登记。具体方式如下: 1.意向承租人为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的,须凭借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简称CA),直接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略) 2.意向承租人为自然人的,点击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略) 具体流程参见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网址:(略) |
| 项目登记 | 1.完成主体库登记的意向承租人,直接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略) 2.登记申请时填写的交易保证金交款账户须与意向承租人实际交纳交易保证金的银行账户一致。 |
| 交易保证金交纳 | 1.意向承租人登记成功后,须通过项目登记时填写的己方账号以转账的方式汇入项目对应账号足额的交易保证金。不得通过现金汇款、支付宝、微信等方式交纳交易保证金。 交易保证金账户信息如下: 2.交易保证金支付完成后,意向承租人须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点击“保证金查询”查看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若显示“未支付”,可点击查询按键刷新支付状态。若刷新后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仍显示“未支付”的,意向承租人可在公告截止前及时联系技术支持电话((略)-(略)、(略)-(略))进行反馈。 注意事项:(略) |
| 项目竞价 | 1.交易保证金状态为“已支付”的意向承租人才可点击“进入竞价系统”参与竞价活动。 2.竞价规则详见《网络一次性报价须知》(本公告上传附件1)。 重要提示:(略) |
| 注:(略) |
| 六、竞价结束后相关程序 |
| 结果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 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在网站上发布结果公告。 《成交确认书》领取时间:(略) 《成交确认书》领取地址:(略) 《成交确认书》领取要求:(略) |
| 交易保证金处置 | 1.合同签订生效后,承租人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原额原途径返还,其他意向承租人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在成交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 2.交易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承租人交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承租人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经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1)意向承租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承租人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承租人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承租人参与交易活动的; (4)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承租人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订《租赁合同》的。 |
| 异议方式 | 若对结果公告有异议,可自结果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略)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须携带授权委托书)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同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三)若异议人对异议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答复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 |
| 交易服务费收取 | 承租人应在收到成交确认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按第一年实际月租金(略)%的标准一次性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支付交易服务费。不足(略)元的,按(略)元收取。若承租人未按照前述约定交纳交易服务费,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可从其交易保证金中抵扣。 |
| 七、其他说明 |
| 1.意向承租人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托方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出租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2.对本项目公告内容要求澄清或有异议的意向承租人,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逾期递交的不予受理。 3.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略)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
| 八、联系方式 |
| 现场踏勘 | 联系人:(略) |
| 主体库登记 | 联系电话:(略) |
| 项目负责人 | 联系人:(略) |
| 技术支持 | (略)-(略)、(略)-(略) |
| 本项目意向承租人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