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经营范围及业态为:(略) 2、运营费支付方式为“年付”,实行先付款后使用的原则,竞得人在成交后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首年运营费及履约保证金;此后,每期运营费须提前(略)日缴纳,如竞得人逾期(略)日不支付运营费的,运营关系自动解除,竞得人无权要求返还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的,委托人可继续向竞得人主张权利,同时委托人可自行收回运营标的物。 3、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竞得人不得擅自将运营标的整体(或局部)转让、转借、调换给第三方使用;否则视同违约,所交运营费、履约保证金不予返还。 4、竞得人对标的进行装修、装饰或添置新物,须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并申报政府相关行政审批部门(如住建、规划、消防、卫生、环保等)审批,标的内外禁止破坏性装修。若因经营需要改造、改变标的结构,竞得人需提交书面的申请报告和改造方案,在经得委托人书面同意和取得相关政府部门许可后,方可施工。竣工后,竞得人应及时将竣工结果报委托人备案。上述装修、装饰、改造、报批等涉及的所有费用均由竞得人承担。 5、竞得人及其施工单位进行装修时,须提前向委托人提交施工方案,征得委托人书面同意;施工必须符合建筑设施相关规范要求,不得改变标的结构,不得在承重墙、柱、梁及顶板上进行任何包括剔凿、打洞的工作,如有发生,竞得人有责任立即修复并承担费用和其他后果;由委托人验收合格后方可营业。 6、若本次运营厂房及研发楼实际面积与公告中的面积存在差异,以实际移交面积为准,面积误差不作调整标的佣金、运营费或解除合同的理由;意向竞买人自行了解相关政策及规定,自行承担因政策、市场等变化带来的一切后果。 7、运营期间,运营标的发生的水、电、燃气、通讯、垃圾清运、物业管理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按照“谁使用、谁支付”的原则,均由竞得人承担;如因生产涉及排污、异味、噪声等引发邻里矛盾或环保督察整改的,由竞得人自行协调整改,如协调不成造成群访事件的或整改未符合相关部门要求,委托人有权收回产权,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均由竞得人全部承担。 8、标的运营期间内,竞得人是标的的实际管理人,竞得人需要时刻注意防火、防盗、防触电、不做危及自身人身安全的活动,屋内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都由竞得人来承担,与委托人无关(包括但不仅限于高空抛物,水电煤气使用不当,在标的内摔倒、生产事故等造成人身伤亡的)。如果竞得人利用此房从事不正当的经营或者违法活动,委托人有权无条件地立刻收回标的,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要按照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9、运营期内,如遇不可抗力因素或城市规划、城市公益事业建设、政策调整等原因导致经营场地被要求拆除或搬迁等情况致使运营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运营关系自行解除,委托人有权无偿收回标的,竞得人不得以此作为索赔依据,应无条件服从;提前收回标的的,委托人只退还剩余运营费,产生的损失、风险由竞得人自行承担。 (略)、运营合同提前解除或合同期满不再继续经营时,竞得人应保持标的现状完好且应处于正常使用状态退还给委托人;添置新物可移动部分由其自行收回;而对于添置新物不可移动部分及装饰、装修(包括未形成附合的和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部分,具体处理方法为:(略) (略)、标的交付日、运营时间、运营费缴纳时间、规则及其他未尽事宜均以竞得人与委托人实际签订的《运营合同》约定为准。 (略)、如因委托人原因,致使标的在双方签订运营合同后三个月无法顺利交付的,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仅退还成交价款,并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竞得人支付违约金。竞得人将该标的的成交资料返还给代理机构。 (略)、若竞买人之间发生恶意竞争,带来的市场风险,由竞得人自行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