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次处置资产为新沪热电(原新疆阿拉尔市新沪热电有限责任公司)2X(略)MW机组部分资产;主要包括房屋建(构)筑物(略)项、机器设备(含在建工程设备)(略)项、车辆1辆,共计(略)项资产的拆除、处置及移交;对检测正常的(略)项机器设备由受让方拆除后放置于转让方指定地点不进行处置移交。房屋建(构)筑物主要为贮灰库、柴油发电机房、空调机房、中和池和废水处理室、酸碱计量间、除盐间、烟气检测小间、汽机房、集中控制室、除氧煤仓间、主厂房、1#、2#冷却塔等。机器设备(含在建工程设备)主要为热工成套设备、1#2#3#锅炉节油点火及稳燃系统(略)T/h锅炉、辅助监控系统和程控系统、分散控制系统DCS/DEH、(略)V低压开关柜、实验室仪器仪表设备、火灾自动报警设备、热网循环水泵、热网加热器、在建工程设备脱硫工程等;车辆为一辆亚星客车。本次机器设备等安装购置于(略)年至(略)年间,现分布在南疆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发电分公司厂区内。目前机器设备等 (不含车辆)均处于报废状态,房屋建(构)筑物已出具安全性等方面的检测鉴定报告(以上详见资产明细表、鉴定报告等资料)。 二、本次评估处置资产中涉及房屋建(构)筑物及在建工程资产仅作为动产转让,受让方仅可受让房屋建(构)筑物、在建工程拆除后的动产资产,相关不动产物权仍归属于转让方。 三、依据《吸收合并协议》((略)年3月(略)日),南疆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吸收合并新疆阿拉尔市新沪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合并后新疆阿拉尔市新沪热电有限责任公司解散并注销,其资产、负债、人员移交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盛源热电分公司,(略)年4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盛源热电分公司更名为南疆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发电分公司;本次资产由南疆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作为转让主体进行对外处置。 四、本次处置中含亚星客车一辆,强制报废期至(略)年(略)月2日,车辆信息登记所有权人为新疆阿拉尔新沪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尚未变更至转让方,项目成交后由转让方配合受让方办理车辆相关过户手续。 五、本次处置挂牌价为含增值税价,转让方在标的资产成交且收到全部价款后,按照当前税务规定,向受让方开具(略)%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他相关税费,由交易双方按规定各自承担。 六、本次处置资产尚未进行拆除,项目成交后,受让方须按《拆除技术规范》相关拆除技术标准拆除并移交资产;对检测正常的(略)项机器设备拆除后放置于转让方指定地点不进行处置移交,须清理、清洁现场,清运垃圾等;本次处置资产产生的拆除费由转让方承担,受让方所有拆除工作经转让方验收合格后凭发票,由转让方向受让方支付拆除费,支付费用最高不超过(略)万元(含税),最终以双方实际结算为准。 七、意向受让方须在公告期内对本次处置资产进行现场查勘后拟定《拆除专项施工方案》提交转让方审核,专项施工方案由转让方审核通过后,意向受让方须持双方盖章的《现场踏勘确认书》原件及报名资料原件至新疆产权交易所报名并交纳交易保证金。现场踏勘联系人:(略) 八、受让方可根据处置资产情况自行施工或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施工单位完成该项目拆除作业,须于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将最终施工方信息报备至转让方,若未按要求报备将视为违约。项目施工要求如下: (一)企业资质方面要求:(略) (二)经营业绩方面要求:(略) (三)技术团队方面要求:(略) 九、项目成交后,受让方在实施拆除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国家及属地相关规定及转让方要求执行,严格按照《JGJ(略)-(略)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组织拆除工作;对拆除施工现场划定危险区域,设置警戒线和相关的安全警示标志,并由专人监护;拆除工程施工应按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各项安全技术措施进行监督、检查;受让方对拆除工程、运输工程、存放工程各环节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十、若受让方在拆除转让标的过程中发现可能存在危险废物,则自行依法 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规定聘请专业的机构甄别转让标的中危险废物;甄别出的危险废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自行依法处理,甄别及处置费用自行承担,否则,产生的一切经济、法律责任由受让方自行承担,与转让方无关。 十一、受让方在转让标的拆除施工前须向转让方提供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备案材料。 十二、项目成交后,受让方应在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与 转让方签署办理《资产移交通知单》《资产移交交接清单》手续,《资产移交交接清单》经转、受让方签字盖章后,施工方方可进入标的区域对转让标的需要拆除的部分资产进行拆除。转、受让方自办理完毕《资产移交交接清单》手续之日起,转让标的的所有风险、责任均由受让方承担,与转让方无关。 十三、项目成交后,受让方应在办理完毕《资产移交交接清单》手续后3个月内将转让标的全部拆除拉运完毕,并通过转让方验收。如因受让方原因导致未能按期通过验收的,每逾期一天,转让方按人民币(略).(略)元的标准直接在受让方缴纳的拆除保证金((略)万元)中扣除;如逾期(略)日仍未通过转让方验收的,视为受让方放弃未拉运转让标的所有权,转让方有权自行处置未拉运转让标的,并且不退还拆除保证金。转让方将另行聘请其他施工单位施工,施工费用由受让方承担;因延期给转让方造成损失的,受让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十四、项目成交后,受让方在对转让标的部分资产进行拆除时,自行负责 施工用水、用电等,自行承担施工用水、用电等产生的费用;拆除过程中产生的垃圾,自行清理出场地并妥善处理,须确保厂区内地面硬化、平整、清洁。 十五、项目成交后,受让方对机器设备进行拆除时,须确保厂区厂房、 建筑物供水、供暖、供电、绿化、消防、监控系统的初始状态,确要拆除影响厂区厂房、建筑物供水、供暖、供电、绿化、消防、监控系统的,须与转让方商议并经转让方同意后拆除,拆除后应予以恢复。 十六、项目成交后,受让方在现场装卸、切割等作业时,必须严格遵守转 让方属地相关安全管理要求,否则,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受让方承担。拆除设备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和安全责任事故、行政处罚及风险以及因受让方、施工方原因造成转让方或第三人损失等的一切责任、费用由受让方自行负责并承担。 十七、转让标的移交受让方后,因违反安全环保、安全生产等相关法律法规,产生的法律责任均由受让方承担,且转让方有权终止合同。 十八、本项目公告内容是基于转让方提供相关材料进行的披露,不代表交易所对公告内容及交易事项的承诺或保证。提醒意向受让方应当在报名前自行做好全面的尽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自行了解标的使用现状、规格型号、标的瑕疵等相关情况,自行实地考察标的状况(项目公告中披露的标的信息及照片仅供参考,不代表标的与其现状完全一致)等,意向受让方应充分并理性判断受让资产风险,并在结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同时自愿进行报名。意向受让方受让后,自行承担因不了解标的现状而产生的相关风险,由此产生的相关纠纷和责任与转让方和新疆产权交易所无关。 十九、其他详见《评估报告》《资产明细表》《技术拆除规范》等备查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