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 | 百大合家康肉食加工车间经营管理权转让 |
| 项目编号 | (略)HCYCA(略) |
| 委托方 | 安徽百大合家康农产品加工配送有限公司 |
| 委托方承诺 | 委托方承诺本次转让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及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
| 交易监督管理部门 | 安徽百大合家康农产品加工配送有限公司纪检监察办公室 联系方式:(略) |
| 公告及 竞价期限 | 1.公告期:(略) 2.网络一次性报价期:(略) |
| 一、转让标的情况 |
| 转让标的 | 所在层数 | 结构 | 建筑面积(㎡) | 转让期限(月) | 转让底价(万元) | 交易保证金(万元) |
| 百大合家康肉食加工车间经营管理权 | 第2层 | 钢筋混凝土 | 约(略) | (略) | (略).(略) | 6.8 |
| 1.标的坐落位置:(略) 2.标的权属情况:(略) 3.转让标的面积约(略)㎡,其中肉食加工生产车间场地面积约(略)㎡,冷库面积约(略)㎡。标的面积=净使用面积*(1+(略)%),其中(略)%为公摊系数。 4.标的现场相关设备不在本次转让标的范围内,除现场切割轨道线及吊轨等主体设备不得拆除外,剩余可移动设备由委托方在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清理完毕。意向受让方须现场踏勘确认运营标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上下水、电、面积等情况。 5.本项目按照转让底价(略).(略)万元报价,转让期限(略)个月,平均每月运营费用3.(略)万元。其中肉食加工生产车间场地底价为2.(略)万元/月(即(略)元/月/㎡),冷库底价为0.(略)万元/月(即(略)元/月/㎡),成交后按照肉食加工生产车间场地和冷库两个标的底价分比例计算费用。 例如:(略) |
| 经营标的资产用途要求 | 1.标的证载用途为商服用地/仓储。根据委托方对标的业态规划要求,标的仅限经营猪肉及其他初级加工肉类产品。 2.受让方使用上述房屋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如由此造成受让方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受让方承担。 |
| 经营费用及履约保证金支付 | 1.经营费用每3个月支付一次,先支付后使用。受让方须在下一个运营期开始前(略)日内向委托方一次性足额支付下一期经营费用。 2.履约保证金为成交后首年三个月经营费用总和,成交人应在《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略)日内(合同签订前)向委托方提交履约保证金。 |
| 二、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的要求 |
| 1.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且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方可参与项目登记及竞价: (1)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6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略)分的; (2)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略)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略)分的; (3)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略)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略)分的; (4)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略)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略)分的。 2.本项目不接受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和联合体参与。 |
| 三、转让条件 |
| 1.意向受让方应于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经营标的,就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委托方咨询,自行了解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凡参与的意向受让方都视同已实地踏勘,确认了经营标的位置、范围、面积和现状等并认可转让要求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2.公告所列示的标的建筑面积仅作参考,最终以标的实际面积为准。标的实际面积与本公告所列示建筑面积不符的,不调整成交价格。转让面积之外的建筑物、附属物(如道路、绿化、空地、停车场等)均不在转让范围内,委托方不提供任何承诺及服务。 3.经营期内,受让方需负责经营标的的日常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关的水、电、燃气、通讯(网络)、垃圾清运、物业管理、停车等相关费用,公摊部分按比例与委托方共同分摊。受让方须负责经营标的的消防安全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自觉接受、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有危害消防安全的行为。 4.运营期内,受让方对标的房屋进行装修、装潢时,装修、装潢方案须经委托方书面同意,且装修、装潢不得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如擅自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受让方应立即恢复原状,给委托方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应由受让方承担赔偿责任。运营标的的装修、装潢费用及运营期内房屋的维修费用全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5.运营期内,受让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运营费用。如因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需要拆除或改造标的房屋而导致合同解除的,运营费用按照实际运营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6.合同期满或终止时,受让方投入的装修、装潢部分无偿归委托方所有和使用,并将标的房屋在合同终止后(略)日内交还委托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7.受让方应在《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略)日内与委托方签订转让合同,逾期不与委托方签订合同的,委托方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并报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处理。 8.受让方如经营猪肉加工,委托方承诺合同期内向受让方采购不少于(略)万元/年的猪肉类业务份额予以支持,即平均每月不少于(略)万元,双方签订供货合同。受让方承诺所生产加工商品优先供货给委托方,供货价格依据委托方现行采购价格体系执行,并予以委托方结算价下浮1%。(委托方现行采购价格定价模式:(略) 9.受让方因品质、价格等自身原因无法满足供货标准或被投诉造成无法供货的,视为受让方违约,受让方须赔偿客户及委托方经济损失,造成后果的由受让方承担赔偿责任及相应法律责任,因此导致委托方承诺的采购金额不足的,委托方不承担任何后果。 (略).其他未尽事项详见本公告附件《经营权转让合同》。 |
| 四、受让方的确定方式 |
| 本项目采用网络一次性报价,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受让方,最终成交结果以结果公告为准。 注:(略) |
| 五、意向受让方参与方式 |
| 市场主体库登记 | 符合本项目对意向受让方的资格要求,并完成市场主体库登记注册的方可参与本项目登记。具体方式如下: 1.意向受让方为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的,须凭借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简称CA),直接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略) 2.意向受让方为自然人的,点击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略) 具体流程参见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网址:(略) |
| 项目登记 | 1.完成主体库登记的意向受让方,直接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略) 2.登记申请时填写的交易保证金交款账户须与意向受让方实际交纳交易保证金的银行账户一致。 |
| 交易保证金交纳 | 1.意向受让方登记成功后,须通过项目登记时填写的己方账号以转账的方式汇入项目对应账号足额的交易保证金。不得通过现金汇款方式交纳交易保证金。 交易保证金账户信息如下: 2.交易保证金支付完成后,意向受让方须登录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点击“保证金查询”查看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若显示“未支付”,可点击查询按键刷新支付状态。若刷新后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仍显示“未支付”的,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截止前及时联系技术支持电话((略)-(略))进行反馈。 注意事项:(略) |
| 项目竞价 | 1.交易保证金状态为“已支付”的意向受让方才可点击“进入竞价系统”参与竞价活动。 2.竞价规则详见《网络一次性报价须知》(本公告上传附件1)。 重要提示:(略) |
| 注:(略) 2.意向受让方一旦参与登记及竞价,即视为对本公告内容的全部响应,自愿接受并同意按照相关程序参与本次转让活动。 |
| 六、竞价结束后相关程序 |
| 结果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 1.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在网站上发布结果公告。 2.结果公告发布后,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成交人发出成交确认书,成交确认书发出即视为送达;成交人请登录电子交易系统领取成交确认书。 |
| 交易保证金处置 | 1.合同签订生效后,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可转为首期费用,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结果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不计息)。 2.交易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受让方交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受让方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经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1)意向受让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受让方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受让方参与交易活动的; (4)受让方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受让方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订《经营权转让合同》的。 |
| 异议方式 | 若对结果公告有异议,可自结果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略)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须携带授权委托书)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同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三)若异议人对异议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答复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 |
| 交易服务费收取 | 交易服务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以成交总价(经营期内的经营费用总金额)为收费基数:(略) |
| 七、其他说明 |
| 1.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托方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出租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2.对本项目公告内容要求澄清或有异议的意向受让方,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逾期递交的不予受理。 3.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略)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
| 八、联系方式 |
| 现场踏勘 | 联系人:(略) |
| 主体库登记 | 联系电话:(略) |
| 项目负责人 | 联系人:(略) |
| 技术支持 | 联系电话:(略) |
| 本项目意向受让方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