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向承租方必须认真查看本公告附件中的《(略)年镜泊湖商业业态商铺租赁合同》,并接受该《(略)年镜泊湖商业业态商铺租赁合同》的所有条款。 2、本项目为牡丹江镜泊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镜泊湖景区山庄3处集装箱商铺、2处商亭分别出租。实际情况以现场展示为准,具体情况请意向承租方联系出租方了解。 3、出租标的用途要求为经营特产、饮品、美食、手工艺品类,具体要求详见《出租标的明细表》,未经出租方同意,承租方不允许变更出租标的使用用途。 4、承租方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不允许改变原使用用途,不允许改变房屋原有结构,不允许对出租标的进行装修改造,不允许擅自转让、转借、转租。 5、出租标的均无房产证,出租方承诺房屋所有权及使用权归其所有,其他情况以实际情况为准。 6、项目成交后,承租方须另行向出租方指定账户交纳承租押金,承租押金金额为每个出租标的(略)元,承租押金不包括在承租价格中,如承租方未出现违反合同约定等现象,该笔押金在租赁期满后,由出租方无息退还承租方。 7、项目成交后,标的1-3的承租方须向出租方指定账户额外交纳保底保证金(每处标的(略)元),该笔资金不包含在租金价款内,作为租赁期内经营收入的保证。承租方应确保出租方每个标的可获得不低于人民币(略),(略)元的分成收益。如不足(略)元,差额部分(保底保证金-实际给出租方的收益)将从承租方缴纳的保底保证金中直接扣除。当承租方给出租方缴纳的营收分成款高于保底保证金时,由承租方提出书面申请,出租方对于承租方缴纳的保底保证金于(略)个工作日内给予全额无息返还。 8、出租方额外收取1、2、3号标的承租方租赁期内经营收入(税前)的(略)%,其余标的不收取,收取的经营收入数额采取以下任意一种收款方式进行结算: (1)收款入账到牡丹江镜泊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对公账户,出租方按承租方实际营收额进行月度结算后,返还给承租方(略)%的营收款;款项返还日期为每月1-(略)日。 (2)承租方使用双方认可的收银系统软件,按期自动对营收分成款进行(略)%(出租方)与(略)%(承租方)比例的自动分账、软件系统产生的手续费全部由承租方承担,出租方不承担任何手续费用;当日结算,次日自动汇入承租方指定账户。 9、关于标的5号挂牌交易的注意事项说明如下:(略) 该商亭因周边区域(含路面)处于维修施工阶段,目前暂不具备正常经营条件;维修期间可能存在设备维护、区域封闭等影响实际使用的情况。 (2)参选前必要确认事项 请意向参选方务必联系旅游集团指定对接人提前沟通并需确认以下关键信息: 预计恢复营业时间;商亭实际使用位置调整方案;合同期限调整规则(恢复营业后重新核定)。 (3)交易条件特别说明 本商铺交易须以以下条件为前提: 意向承租方接受施工期间暂停经营的安排;同意合同期限根据实际恢复营业时间重新计算;知悉并认可商亭位置可能发生的位置变化;具体使用时间由承租方与出租方商定确认。 (略)、其他情况详见附件《特别事项告知》、《(略)年镜泊湖商业业态商铺租赁合同》,请意向承租方务必详读该要求,意向承租方报名并缴纳保证金即视为满足并同意此要求。 (略)、出租成交后,出租方可提供税率为(略)%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