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招标公告第3.1条企业业绩和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中企业业绩均修改为“自(略)年6月1日(含)以来,投标人承担过且已完成单项合同工程造价在(略)万元及以上的景观绿化工程施工业绩。【须提供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手续)、合同及竣工验收证明材料,三者缺一不可。如提供的证明材料反映的数据或内容出现不一致时,时间以竣工验收证明材料中的竣工验收合格时间为准,工程造价以合同为准。提供的证明材料必须能充分反映出相关数据和内容,否则视为未提供。业绩证明材料均以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经营主体信息库中录入信息为准。】(如业绩中既含景观绿化工程,也含其他工程,须提供景观绿化工程造价的证明材料)。”
2、招标公告第3条第3.1“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2项和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中“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中第2项均修改为“2、企业或项目负责人没有受到黄牌警示且在警示期内。(红、黄牌警示信息均以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发布的信息为准;符合并提供承诺书,原件需扫描上传至投标文件中)”
3、招标公告第3条第3.1“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9项1)款社保要求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中“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中社保要求、3.5.2社保时间及要求均修改为“社保要求:(略)
4、招标文件第九章新增“资格审查承诺书”格式。
5、本次答疑已增加工程量清单和控制价编制及复核时间。
6、合同新增补充条款如下:(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