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易要求: 1、符合资格的意向承租方须在本公告期间内到湖南联交所网站(www.hnaee.com)自行注册账号报名,并通过注册预留的银行账户将标的资产对应的交易保证金汇入湖南联交所指定银行账户(按系统提示缴纳,若向错误账号缴款将导致报名失败。交易保证金应于挂牌期满日下午(略)时前到账,该时间也是竞买报名的截止时间)。缴纳保证金的汇款人名称与意向受让方名称必须一致。报名项目提交审核在该项目公告期内完成,超过规定时间报名审核不予受理。 2、竞租人在竞租本次招租标的时,应保证以不低于标的承租底价报价(其他竞租人已报价或有更高报价的,本项保证失效)。否则,竞租人报名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扣除全部交易服务费后作为向招租方(指湖南高速服务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下同)支付的违约金不予退还。 3、本次招租标的采取动态报价方式确定承租方。 4、意向承租方须满足以下条件: ①为依法注册且有效存续的法人,注册时间一年以上,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持有有效相关经营范围的营业执照。 ②具有共享充电宝设备品牌注册商标或取得品牌注册商标持有人授权,加盟品牌或授权代理资质的取得必须由该品牌在选聘服务区所在区域直接管理方授权(提供商标注册证及授权书)。 ③投入使用的共享充电宝及共享充电设备须获得CCC认证(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同时须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质量检测报告及性能指标、参数的产品规格书和使用说明书。 ④拟投入本项目的同一个充电宝品牌近三年至少在5个大型经营场所内(如交通枢纽、商业综合体、医院等)有投放设备。(须提供合同复印件,原件备查); ⑤具有相应的供应能力和完善售后服务体系,需具有稳定的运营管理团队,运营团队人数不少于5人,需提供这些人员报名截止时间前六个月内在该单位的社保缴纳证明。 5、意向承租方须承诺:(略) 6、意向承租方须承诺:(略) 7、在竞价结束后的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承租方应持相关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到湖南联交所签订《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承租方须于《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承租押金壹拾万元支付至招租方指定账户。如承租方未在规定时间内签署《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并将承租押金按时足额至招租方指定账户,自竞价结束之日起逾期(略)个工作日的,招租方有权单方终止本次交易,重新挂牌。如出现上述情形,承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全部交易服务费后作为向招租方支付的违约金,不予退还。 8、招租方在收到承租押金之日起(略)个工作日内与承租方签订《租赁经营合同》,承租方需完全接受《租赁经营合同》及合同附件的全部条款(详见附件)。承租方自应当签订《租赁经营合同》之日起逾期(略)天未与招租方签订《租赁经营合同》的,视同承租方给放弃标的承租,若出现该情形,承租方缴纳的竞买保证金扣除湖南联交所应收取的交易服务费后作为向招租方支付的违约金不予退还。 9、承租方须提供设备的共享管理账号,能够实时同步查看订单数量及营收状况。 (略)、租金在每月前两个工作日内经服务区商业管理与商户共同核对上月1日至(略)日的营业额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 (略)、承租押金须在合同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承租方与招租方结清房租等费用,并与招租方办理移交手续且无扣除承租押金的任何事项后,由招租方无息退还。 (略)、承租方需向湖南联交所支付交易服务费固定金额人民币 (略)元整。 (略)、标的资产以现状进行交付,若测量面积有出入,成交价与服务费均不做调整。 二、标的资产经营要求: 1、Ⅰ类服务区每单边服务区(略)口共享充电宝设备投放台数不低于6台,Ⅱ类服务区每单边服务区(略)口共享充电宝设备投放台数不低于4台,Ⅲ类和Ⅳ类服务区每单边服务区(略)口共享充电宝设备投放台数不低于2台,摆放在服务区内餐厅、便利店周边,公共休息场所、走廊过道等公共场区客流集中区域的闲置场地(视服务区具体情况而定)。 2、承租方须确保投运的每一台共享充电宝为全新(由服务区管理员当场验收)。 3、租赁期间,招租方有权调整共享充电宝项目租赁场地位置及台数,承租方需无条件配合。 4、合同期内承租方须有偿使用招租方指定的统一收银软件与收银稽查软件,经招租方同意,特殊情况可使用自有收银系统,但须无偿向招租方提供经营数据接口,按招租方要求传输经营数据。接受合同中关于“统一收银要求”的全部条款。 5、承租方应对招租方上级部门组织的“高速公路服务区管理暗访考核”做出响应,同时还应执行《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全国高速公路服务区服务质量等级评定办法(试行)的通知》、《全国高速公路服务区服务质量等级评定记分细则》等行业管理标准,落实大型检查、行业管理部门组织的明查暗访考核、“国检”、“服务区文明创建”等活动相关工作,并确保全部符合标准,保证考核达标。经营期间,若上级相关部门暗访标准出台有新的文件,按照最新文件执行。 四、其他费用标准: 1、宿舍管理费:(略) 2、宿舍水电费:(略) 3、员工伙食费:(略) 4、仓储租赁费:(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