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略) 第1包:
(一)申请人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1)强制、优先采购节能产品:(略)
(2)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略)
(3)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略)〕(略)号)规定,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4)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政府采购支持**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略)〕(略)号)规定,**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5)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的《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规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注:(略)
(6)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微企业,在获取政府采购中标(成交)通知书后,可向本市相关金融机构申请“政采贷”融资支持。有融资需求的企业,请于正式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之前,向相关金融机构联系咨询。
(7)按照《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略)〕(略)号)的要求,根据开标当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的信息,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拒绝参与政府采购活动。采购代理机构于开标当日、开标时间之前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进行打印存档。
(二)本项目资格要求
(1)提供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2)财务状况报告等相关材料:
A.经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略)年度财务报告。(应包括完整的审计报告和财务报表)B.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前三个月内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注:(略)
(3)供应商须提供(略)年任意一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专用收据或社会保险缴纳清单等)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公章。(依法免缴的,应提供依法免缴的相关证明文件;新成立的供应商按实际的缴纳情况递交相关证明)。
(4)提供响应文件截止日前3年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原件(截至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日成立不足3年的供应商可提供自成立以来无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原件)。
(5)供应商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在有效期内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若三级资质有效期届满的,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执行)或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或以上资质,提供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6)供应商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在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提供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7)项目经理1名,具有在有效期内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证书,提供证书复印件,且为本单位职工,供应商提供任命书及供应商于(略)年任意一个月的参保证明并加盖公章。
(8)供应商须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参加磋商。供应商若为法定代表人参加磋商,须提供加盖公章的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及有效期内的身份证复印件;供应商若为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参加磋商,须提供加盖公章的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法人代表授权书(须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和被授权人有效期内的身份证复印件。
(9)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型、小型及微型企业采购,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并加盖公章,否则不予认定。
((略))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磋商。
注:(略)
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