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标的企业公司注册资本(略)万元人民币,其中华电煤业集团有限公司以货币资金出资标的企业(略)万元,持股比例(略)%;转让方以货币资金出资标的企业(略)万元,持股比例(略)%。 二、(略)年-(略)年期间,华电煤业集团有限公司向标的企业陆续投入共计(略)万元,该部分资金已计入标的企业实收资本科目,但未经股东会确认,也未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截至评估基准日,标的企业注册资本(略)万元,实收资本为(略)万元,其中:(略) 三、标的企业原持有的《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名称为新疆伊吾县淖毛湖煤田英格库勒煤矿区普查探矿证,证号为:(略) 四、“新疆伊吾县淖毛湖煤田英格库勒一区详查探矿权”估算净值:(略) 五、本次纳入评估范围的矿业权(1)为新疆伊吾县淖毛湖煤田英格库勒二区煤炭勘探探矿权,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于(略)年(略)月(略)日为该矿下发的《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证号:(略) 六、本次纳入评估范围的矿业权(2)新疆伊吾县淖毛湖煤田英格库勒三区煤炭勘探探矿权,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于(略)年(略)月(略)日为该矿下发的《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证号:(略) 七、标的企业主要资产“新疆伊吾县淖毛湖煤田英格库勒二区煤炭勘探探矿权”及“新疆伊吾县淖毛湖煤田英格库勒三区煤炭勘探探矿权”均未转为采矿权,矿井尚未开始建设,截止评估基准日,标的企业未进行实质性经营。 八、标的企业已于(略)年9月6日(评估基准日后,评估报告出具日前),以挂牌出让方式取得新疆伊吾县淖毛湖矿区英格玛二号煤矿空白一区、二区、三区、四区共四宗普查探矿权,并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签订《探矿权出让成交确认书》((略)KYQCR(略)-(略)、(略)KYQCR(略)-(略)、(略)KYQCR(略)-(略)、(略)KYQCR(略)-(略))。挂牌出让成交价分别为空白一区(略).9万元,空白二区(略)万元,空白三区(略).(略)万元,空白四区(略).(略)万元,合计(略).(略)万元。(略)年9月(略)日,标的企业与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签订《探矿权出让合同》,至评估报告日尚未缴纳上述探矿权出让收益。本次评估引用的《新疆伊吾县淖毛湖煤田英格库勒二区煤炭勘探探矿权和新疆伊吾县淳毛湖煤田英格库勒三区煤炭勘探探矿权评估报告》(晟明矿评字((略))(略)号)已对该期后事项导致发生的负债在评估结论中予以考虑。 九、本次股权转让的最终受让方不承接转让方与原股东签订协议中约定的“股权永不稀释”等股东权利义务,有关最终股权受让方相关股东权利义务的确定,以最终股权受让方与标的公司其他股东之间重新签订的协议内容及依据现行有效法律规定为准。 十、标的企业矿区办公及生产经营所占用的土地,为其所拥有的探矿权划界内的土地,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也未与当地自然资源局签订临时用地协议,不在本次评估范围内。 十一、评估基准日,在建工程为待摊投资,待摊投资主要为一号、二号矿井所发生的咨询费、设计费、技术服务费,无形资产探矿权发生的勘探支出,火区治理工程发生的机械费、材料费、火区治理工程、劳务费等费用及火区治理产生的收入。 十二、本次股权转让意向受让方须自公告起始之日起展开对标的企业尽职调查工作,须于公告期满前持转让方、意向受让方盖章的《尽职调查确认书》及报名资料至新疆产权交易所报名并交纳项目交易保证金。 十三、其他详见《评估报告》及报告内“特别事项说明”、《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探矿权评估报告》及报告内“特别事项说明”、《预评估情况说明》等备查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