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长春师范大学易地新建项目(一期工程)已由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吉发改审批〔(略)〕(略)号批准建设,招标人(项目业主)为长春师范大学,建设资金来自中央预算资金、地方政府一般债券资金、长春师范大学自筹资金,出资比例为(略)%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四标段监理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名称:(略)
2.2项目建设规模:(略)
2.3招标范围:(略)
2.4监理服务期限:(略)
2.5建设地点:(略)
2.6质量标准:(略)
2.7监理费最高投标限价:(略)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屋建筑工程甲级和市政公用工程专业监理丙级及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试验检测仪器设备方面具有相应的监理能力。
3.2投标人近三年((略)年6月(略)日-(略)年6月(略)日)至少具有一项与本项目相类似的施工项目监理业绩,须提供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和竣工验收报告,业绩认定时间以竣工验收报告为准;
3.3业绩认定:(略)
3.4投标单位拟派出的总监理工程师资格要求:(略)
3.5其他监理人员要求:(略)
监理机构人员资格条件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有关规定执行,专业监理工程师具有工程类注册职业资格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2年及以上工程实践经验并经监理业务培训的人员,即可担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提供工程类注册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专业职称证书和企业对其实践经验并经监理业务培训的证明或者承诺);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并经过监理业务培训的人员,即可担任监理员(监理员提供学历证明和企业对其经过监理业务培训的证明或者承诺)。
3.6财务要求:(略)
3.7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
3.8信誉要求:(略)
3.9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这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3.(略)投标人全部项目管理机构人员信息,应与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登记内容相一致。
3.(略)委托代理人应为投标单位在职人员,并缴纳社保,整个招投标过程不得随意更换委托代理人。
四.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投标人应自(略)年6月(略)日9时(略)分至(略)年(略) 月(略)日(略)时(略)分到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一体化平台(https:(略)
已在省级、长春市平台办理过CA的交易主体,CA未到期限的,在办理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一体化平台业务时,无需重新办理,只需在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一体化平台上进行绑定激活即可使用。拟新办CA的交易主体,可在任一试运行平台及场所办理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一体化平台CA,使用方式同上。如有疑问请拨打咨询服务电话:(略)
4.2招投标交易主体及有关方面登录(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一体化:(略)
五.投标文件的递交
5.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开标时间, 下同):(略)
开标地点为:(略)
5.2(1)本项目开标方式为采用吉林省不见面开标大厅进行远程开标活动。投标人应事先做好参与远程开标项目的各项准备条件,如未进入或中途离开远程开标会议,后果自负,视为认同开标过程。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通过远程开标会议当场提出,非开标会议现场提出的开标异议,招标人或者行政监督部门不予受理。(2)吉林省不见面开标大厅支持投标文件远程解密;解密方式:(略)
5.3本项目投标单位在中标后,按招标人要求提供规定数量的纸质版投标文件及电子版投标文件。
5.4有效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不足三家时,招标人另行组织招标。
六.投标人的信息核查
对投标企业有以行贿谋取中标、相互串通投标和以他人名义投标等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一经发现,依法严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做出相应处罚,列入黑名单。 招标人有权核查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材料,若在评标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评标委员会有权否决其投标;若在中标结果公示期间发现中标候选人提供了虚假材料,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若在合同实施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材料,招标人有权扣除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同时招标人将投标人的弄虚作假行为上报省、市级建设主管部门。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进行处理。
七.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长春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
八.联系方式
招标人:(略)
地址:(略)
联系人:(略)
办公电话:(略)
招标代理机构:(略)
地址:(略)
联系人:(略)
电话:(略)
招标监督管理部门:(略)
电话:(略)
吉林省建筑市场招标投标领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线索举报方式:
电话:(略)
邮箱:(略)
地址:(略)
长春市建筑市场招标投标领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线索举报方式:
电话:(略)
邮箱:(略)
地址:(略)